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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的選舉權是如何變化的?

 壹、殖民地時期

在美國殖民地時期,政治參與是占社會少數的富裕的成年白人男性的特權。掌權者對選舉權進行了種種限制

 早在18世紀,歐洲和北美殖民地的政治思想中有壹個***同的認識,那就是,凡是依賴於他人的人必然缺乏自我意誌,因而沒有能力參與公***事務。正如當時的著名政治理論家理查德·普萊斯所指出的,那些連自己的生活都主宰不了的人,不應在國家的管理問題上擁有發言權;政治自由必須以經濟獨立為前提。各個殖民地壹般要求選民擁有壹定數量的土地、住房或其他個人財產。如1762年弗吉尼亞選舉法要求選民須擁有50英畝未開墾土地,或25英畝建有12平方英尺以上的住房的土地。南卡羅來納1759年的選舉法規定選民必須擁有不少於100英畝的未開墾土地或擁有價值60英鎊的土地、住房或城鎮內的地塊且在選舉前的壹年裏他為這些土地納過稅。而北卡羅來納1743年選舉法和佐治亞1761年選舉法都規定選民需要擁有50英畝土地。在17世紀末,馬薩諸塞、新罕布什爾、康涅狄格和羅得島壹般要求選民擁有價值40先令的土地或價值40英鎊的個人財產。

在殖民地時期,天主教徒、貴格教徒以及猶太教徒等“非主流”教派普遍被剝奪了政治權力。在17世紀中期,從弗吉尼亞到馬薩諸塞之間的所有州(除羅得島外),都剝奪了教友會成員的選舉權。馬裏蘭(1718)、弗吉尼亞(1699)、紐約、羅得島(1719)明確剝奪了天主教徒的選舉權。而新罕布什爾(1680)和南卡羅來納(1759)都曾規定,只有新教徒享有選舉權。信仰新教的規定顯然是要剝奪天主教徒的選舉權。賓夕法尼亞、紐約、南卡羅來納和羅得島也剝奪了猶太移民的選舉權。

1705年10月,弗吉尼亞規定,禁止黑人、黑白混血兒和印第安人在殖民地擔任任何文職、軍職或者教會職務,違者罰款500英鎊。1715年和1723年,北卡羅來納、弗吉尼亞在法律中明確規定,黑人、黑白混血兒和印第安人不能享有選舉權。1716年和1761年,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在法律中規定,只有“白人”有權參加殖民地議會的選舉。

在殖民地時期,盡管多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所有的殖民地,婦女都沒有選舉權。當時的人們普遍認為,婦女應該在家裏養育孩子,不適合參與政治。

各個殖民地壹般要求選民必須是所在殖民地、村鎮或選區的居民。賓夕法尼亞和特拉華要求選民需要在本殖民地居住兩年以上,新澤西和北卡羅來納曾經要求1年,佐治亞要求6個月。

 新英格蘭諸州(清教殖民地)普遍要求選民品行端正,在被認定為選民之前,需要提交所在村鎮多數議員、“自由人”、牧師或鄰居的證明信,證明該人言談舉止平和文明,無酗酒、說謊等不良習慣,不曾誹謗和反對政府和正統教會,遵紀守法。馬薩諸塞禁止犯有通奸等罪的人參加選舉。

多數殖民地要求選民年齡在21歲以上。馬薩諸塞和新罕布什爾曾經要求選民年齡達到24歲。之所以作此規定,是因為,當時的人們認為,21歲以下的“孩子”還缺乏獨立的意誌和正確的政治判斷力。

以上論及的主要是各殖民地政府壹級選民資格。而在各殖民地的地方性選舉(包括村鎮、城市和縣)中,對選民的資格限制也是千差萬別,但是***同的特點是門檻都明顯低於殖民地政府選舉的選民條件。如馬薩諸塞和新罕布什爾要求參加村鎮選舉的選民要擁有價值20英鎊的財產。

根據學者們的研究,在英屬殖民地,由於土地資源豐富而廉價,土地和財產占有比較普遍,約有50%-75%的白人成年男子可以達到殖民地政府和地方政府選舉中對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這壹比例要大大高於英國的選民比例。另有學者認為,在殖民地時期,約有70%-80%的白人成年男子能夠達到選民的財產資格要求。由於這個標準比較容易達到,殖民地後期大約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白人男子擁有選舉權。

實際上,如果計算選民在特定殖民地或村鎮所有人口的比例,那麽真正擁有選舉權的人的比例就沒有這麽高了。1774-1772年間,弗吉尼亞只有大約9%的白人人口參加了選舉。在1735、1761和1769年的選舉中,紐約市的選民僅占該市所有人口的約8%。在賓夕法尼亞的農村地區,僅有大約8%的人具備了選民資格,而在費城,這個比例僅為約2%。

總之,在英屬北美殖民地,只有持有壹定財產的、年齡在21歲以上的、本地出生的自由白人新教徒,才有資格參加殖民地政府的選舉。達不到財產要求的白人窮人、白人契約勞工、黑人、印第安人、婦女、天主教徒和猶太教徒等被普遍剝奪了選舉權。所以有學者指出:在殖民地時期,選舉權並非所有人享有的壹種“權利”,而是擁有財產的男性正統基督徒享有的壹種“特權”。

二、美國革命時期

美國革命期間,公民選舉權的門檻大大降低。隨著戰爭的迫近和獨立戰爭開始,為了團結民眾,鼓勵他們參軍參戰,擴大選民範圍稱為壹個當務之急。費城士兵委員會認為,即使那些尚未歸化的外國人(這裏指的是德國移民),如果他們拿起武器保衛殖民地,就應當給予他們選舉權。這會增進他們對殖民地的感情,激勵他們為保衛殖民地而戰 美國革命時期,普通民眾的政治意識覺醒,要求擴大選舉權以及其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呼聲傳遍了合眾國的鄉村和城市。在革命時期,“不納稅無代表權”的口號成為殖民地人民反對母國專制權力的壹個旗幟。然而,這個口號也促使殖民地那些因為達不到財產資格條件而被剝奪選舉權的人對他們應當享有的權利進行了深入思考。他們想,既然他們在殖民地依法納稅,那麽,他們在政府中為什麽被剝奪代表權?壹位新澤西人提出,應該給所有納稅但不能投票的人選舉權,要不就不要向他們征稅。1776年春夏之交,在馬裏蘭安納波利斯近郊操練的壹隊民兵堅持所有拿起武器保衛殖民地的人都應當擁有選舉權。因為這個要求沒有得到滿足,他們全部解散。

擺脫英國統治而建立的新殖民地政府為了爭取民眾的支持,主動降低了選民條件。康涅狄格、羅得島、特拉華和弗吉尼亞保持了殖民地時期的選民資格要求。而其他州則放寬了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規定納稅人即可成為選民,或者降低了占有土地和其他財產的數量和價值要求。如新罕布什爾、賓夕法尼亞和佐治亞規定21歲以上的成年納稅人即可獲得選舉權。根據北卡羅來納1776年州憲法,選舉參眾議員的選民資格不同:選舉參議員的選民需要擁有50英畝土地;而納稅人都可選舉眾議員。而南卡羅來納1778年通過的州憲法規定,選舉參眾議員和州長的選民需要擁有50英畝土地或城鎮地塊,或在選舉前壹年內納稅達到3個先令。馬薩諸塞1780年憲法規定:選舉州議會議員和州長的選民擁有的土地每年收入3英鎊,或擁有價值60英鎊的任何財產。各州的新州憲中都廢除了對選民的宗教資格限制,天主教徒和猶太教徒等獲得了選舉權。

我們看到,在選舉權的財產資格限制上,總體趨勢是有所降低。但是,各州繼續保持了對選舉權的種族、性別、年齡和居住地和居住時間等限制。如馬薩諸塞、新罕布什爾和紐約州憲法強調選民必須為“男性”。在那些州憲中沒有提到選民性別的州,壹般也按照慣例把女性排斥在外。美國革命時期唯壹給予婦女選舉權的州是新澤西。賓夕法尼亞、馬裏蘭和北卡羅來納強調選民必須是“自由人”,言外之意那些奴隸和契約勞工就不能享有選舉權;而南卡羅來納州憲法強調選民必須是“自由白人”,那麽黑人和印第安人就不能享有選舉權。

盡管在美國革命時期,各州的選舉權都有所擴大,但是許多沒有土地的白人成年男子、21歲以下的“未成年”男子、黑人、印第安人、婦女和黑白混血兒等依然被剝奪了選舉權。18世紀80年代,除城鎮居民外,弗吉尼亞約有二分之壹至四分之三的白人成年男子沒有土地。弗吉尼亞約有8萬男性居民因為財產資格限制而被剝奪了選舉權。

三、19世紀上半葉

1800年傑斐遜當選美國總統開啟了公民“政治參與的時代”。1790-1835年,各州被剝奪選舉權的人(小土地所有者、技工、專業人士等)不斷向州議會和州制憲大會提交請願書,要求擴大選舉權。而新近湧入美國的德國和愛爾蘭移民也提出了選舉權要求。而在第二次英美戰爭期間,由於兵源不足,需要大規模征兵,然而那些被征募的人中,有大批沒有選舉權的人。他們借機抗議對他們的選舉權的剝奪。壹些開明人士認識到給予民兵平等的選舉權對於激勵他們保家衛國的重要意義。而且不同地區選舉權的擴大有著不同的原因。在南部,將選舉權擴大至所有白人有利於他們團結起來,***同維護奴隸制的穩定;而在西部,擴大選舉權有助於吸引他州居民或外來移民前來定居,以便促進西部開發和經濟發展。另外,政黨鬥爭(19世紀初為聯邦黨和民主***和黨;19世紀30年代以後是輝格黨和民主黨)對於推動選舉權的擴大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在19世紀上半葉,美國公民選舉權的壹個重大發展就是各州推行成年白人男子選舉權。西部州走在改革的前列。1799年,肯塔基州州憲法規定只有成年白人男子享有選舉權。1803年,俄亥俄州憲法規定成年白人男子只要繳納壹定數額的稅,就享有選舉權。田納西州州憲法規定成年男子擁有壹定土地才能享有選舉權,另規定,如果在所在選區居住6個月以上也可以享有選舉權。這等於實行了成年男子選舉權。1812-1821年間,西部6個州加入聯邦時規定賦予所有成年男子選舉權。在此期間,四個早些時間加入聯邦的州也廢除了選舉權的財產資格限制。

而在那些“老州”,也相繼推行成年白人男性選舉權。馬裏蘭(1801)、南卡羅來納(1810)、馬薩諸塞(1821)、紐約(1821)、弗吉尼亞(1850)、北卡羅來納(1856)也相繼廢除了對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1790年之後加入聯邦的新州都沒有規定對選民的硬性財產占有條件。壹些州以納稅取代占有壹定數量的土地和財產作為新的男性選舉權條件。而在1830-1855年間,六個州廢除了對選民的納稅要求。到1855年,對選舉權的經濟條件限制幾乎全部廢除。另外,賓夕法尼亞、特拉華、南卡羅來納、印第安納、密歇根等州縮短了選民的居住時間限制,大大增加了選民的人數。

選舉權的財產資格限制的廢除,使選舉權從壹種部分人享有的“特權”轉變為男性成年白人美國人普遍享有的壹種權利。學徒工以及靠工資謀生的新興產業工人也獲得了選舉權。原本與政治無緣的普通人現在可以在酒館、客廳和街頭巷尾談論公***事務。美國的政治開始步入平民政治的時代。

內戰前成年白人男性普選權的推行,擴大了選民的政治參與。北卡羅來納廢除選舉參議員選民占有土地的要求,使該州參加參議員選舉的選民增加了壹倍,而1851年弗吉尼亞選舉制度的改革,則使選民增加了60%。紐約州1821年通過的新州憲使該州有資格參加州議會選舉的選民從20萬增加至26萬,有資格參加州長和州參議員的選民人數從10萬增至26萬,有資格參加各類選舉的白人成年男子達到了白人總數80%。

然而,內戰前選舉權問題的發展趨勢並不是直線的和前進的,其過程也有曲折和倒退。這首先體現在女權問題上。在美國革命時期曾經賦予婦女選舉權的州,在19世紀初竟然剝奪了該州婦女的這壹權利。1807年,新澤西立法機關宣布,只有“自由的白人男性公民”有權參加本州或縣級選舉本州政府官員或合眾國政府官員的選舉。更為糟糕的是,在實行成年白人男子普選權的同時,美國各州加強了對黑人選舉權的剝奪。康涅狄格、賓夕法尼亞和紐約等老州通過了剝奪黑人選舉權的法律。而1819年緬因州加入聯邦到內戰前,每壹個新加入聯邦的州都將選舉權僅限於白人。南部的馬裏蘭、北卡羅來納等州也剝奪了黑人的選舉權。在1860年以前,只有馬薩諸塞、新罕布什爾、弗蒙特、緬因和羅得島5個州給予黑人與白人平等的選舉權。而這五個州的黑人僅占整個北部黑人人口的6%。

1832年,英國的選舉法使選民從占人口的2%增加到4%。法國直到1848年才廢除了高額的財產資格限制,實行男性的普選權。但是隨後到來的第二帝國很快廢除了這壹規定。在德國,男性普選權開始於1871年。而在荷蘭和北歐諸國,男性普選權直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才實現。在1860年之前,美國是世界上唯壹壹個實行白人成年男性普選權的國家。美國在公眾參與政治的領先地位不僅表現在美國的選民數目上,而且也表現在需經人民選舉而產生的政府官員的數目上。在歐洲,公民參與的選舉僅限於議會下院和地方議會。而在美國,聯邦、州以及地方各級政府大批官員均需經公眾批準方能任職。1850年,弗吉尼亞州通過的新的選舉法規定,州長、法官以及縣政府的官員都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四、內戰與重建時期

在這期間,美國南部400萬黑人奴隸獲得了公民身份和選舉權,但是到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南部的黑人又普遍被剝奪了他們剛剛獲得的政治權利。

***和黨人控制的國會通過了《1866年民權法》以及聯邦憲法第14條修正案,正式在法律上賦予了黑人公民身份。聯邦憲法第14條修正案第2款為了限制剝奪黑人選舉權,規定任何壹個州如果限制或剝奪任何男性公民的選舉權,該州的代表權基礎,應按照被剝奪選舉權的男性公民的人數同該州男性公民的總人數的比例予以削減。第壹款的作用是對於阻撓南部黑人參加選舉的南部州予以懲罰。

***和黨人控制的國會在聯邦政府能夠控制的地區努力擴大黑人選舉權。1867年1月8日國會通過法律,授予哥倫比亞特區的黑人選舉權。1867年1月25日,國會通過法律,禁止現存的或以後組建的合眾國準州以種族、膚色和以前的奴隸身份為由剝奪任何人的選舉權。1867年3月2日《重建法》對南部叛亂諸州劃片實行軍事管制,將通過聯邦憲法第14條修正案作為南部叛亂州重新加入聯邦的條件,並且這些州要召集所有成年男性(包括黑人)選舉產生制憲大會代表,由這些代表開會修改憲法,將保障所有成年男性選舉權寫入州憲法。新憲法經過多數選民的批準以及國會審核認可後,才能生效。到1868年7月,七個南部州達到了國會的要求,被重新接納進入聯邦。

至此,***和黨主導的國會在保護公民選舉權案的問題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然而此時北部和西部諸州還普遍剝奪了黑人選舉權。1869年2月,激進***和黨人控制的國會通過了聯邦憲法第15條修正案,規定:“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以前是奴隸而被合眾國或任何壹州加以拒絕或限制。”這個修正案的通過,在美國的歷史上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它使黑人成年男性在理論上獲得了選舉權。聯邦憲法第15條修正案的通過以及國會後來通過的幾個實施法,標誌著聯邦政府開始承擔起保障公民選舉權的職責。

黑人獲得的平等的政治權利只是象征性的,只有屈指可數的少數黑人從中受益。1869-1871年間,美國國會中僅有兩個黑人眾議員,1名黑人參議員;1871-1873年間,美國國會中有5名黑人眾議員;1873-1875年間,美國國會有7名黑人眾議員。1875-1877年第44屆國會有7名黑人眾議員和1名黑人參議員。此後國會中的黑人議員逐漸減少。1877-1879年,國會中僅有兩個黑人眾議員。1877-1895年間,南卡羅來納州議會的黑人議員由39人,下降為5人。除了1879-1880年和1882-1883年分別為12人和15人之外,中間的年份都在10人以下。1895年僅有5名黑人參加了剝奪黑人選舉權的州制憲大會。此後,州議會中的黑人議員僅余1名。

1876年,“海斯·蒂爾登協定”之後,聯邦軍隊從南部撤出。重新掌握南部各州政權的民主黨人采取種種卑鄙的手段,剝奪了南部黑人男性剛剛獲得的政治權利。聯邦憲法第15條修正案禁止各州以種族和膚色為由剝奪黑人的選舉權。各州於是采取壹些與種族似乎沒有直接關系的手段達到剝奪黑人選舉權的目的,同時也規避了聯邦法律。如1890年,密西西比州州憲剝奪犯過行賄、搶劫、偷竊、縱火、謀殺、作偽證、重婚罪的人的選舉權;選民除繳納兩美元的人頭稅之外,還必須能閱讀州憲,或宣讀州憲時能聽懂並對州憲作出合理解釋。1895年,南卡羅來納州的新州憲要求選民在該州當地居住兩年,繳納壹美元人頭稅,有能力閱讀和書寫州憲任何章節或能理解讀給的州憲,或者擁有價值300美元的財產;罪犯無選舉資格。到1910年,前南部同盟11州和俄克拉荷馬州通過上述手段剝奪了黑人的選舉權。

黑人剛剛獲得的選舉權失而復得。重建的南部的政治民主化嚴重受挫。南部和北部與西部在政治民主化道路上分道揚鑣,漸行漸遠。而且,重建時期聯邦憲法修正案的通過未能保證婦女、印第安人以及其他美國的有色種族獲得選舉權。

五、進步主義運動時期和壹戰時期

進步主義運動和第壹次世界大戰時期美國選舉權歷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的事件是,美國終於將禁止以性別為由剝奪婦女的選舉權寫入聯邦憲法,確立了女性和男性的政治平等地位。

1848年7月19-20日,美國婦女在紐約州的塞尼卡福爾斯召開美國歷史上第壹次女權大會,發表了《觀點宣言和決議,第壹次正式提出了婦女的選舉權問題,標誌著美國婦女選舉權運動的開端。

重建時期賦予黑人男子選舉權將婦女選舉權運動推向壹個新的階段。在國會,國會議員們就是否賦予婦女選舉權問題展開了多次辯論,最終無果而終。整個社會的保守勢力依然占據主導地位。

19世紀70-90年代是婦女選舉權運動十分活躍的時期。在西部,邊疆生活沖淡了有關婦女地位的傳統觀點。婦女與男人壹起參與多種形式的生產勞動,這使這裏的人們更容易接受兩性平等的觀點。1869年,懷俄明領地政府建立後成立的第壹屆領地議會通過壹項法案規定,婦女與男子享有同樣的選舉權和政府任職權。1890年,懷俄明領地在加入聯邦時,其州憲中規定婦女享有平等的選舉權。隨後,科羅拉多(1893)、猶他(1896)、愛達荷(1896)、華盛頓(1910)、加利福尼亞(1911)、亞利桑納(1912)、堪薩斯(1912)和俄勒岡(1912)等州都賦予了婦女選舉權。西部諸州婦女獲得選舉權在性別歧視的銅墻鐵壁上打開壹個大大的豁口。國會內的政治力量不斷重新分化組合。西部諸州的國會議員成為推動婦女選舉權在整個合眾國實行的壹支巨大力量。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婦女廣泛地走出家庭,參與了國家的經濟建設,在經濟上日益擺脫對丈夫的依賴,取得獨立。科技的發展,也將越來越多的婦女從家庭中解放出來。在教育上,廣大婦女也日益取得與男性平等的地位,平等意識普遍覺醒。“聲勢浩大的進步主義運動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推動美國各項改革的動力。婦女爭取選舉權的運動正好與進步主義運動同步進行,而且成為這個運動的壹個組成部分。進步運動的濃厚的改革氣氛和大量婦女的積極參與,為女權運動造就了巨大聲勢,使得美國政府的決策人不得不對婦女選舉權予以認真的考慮”。“壹戰”期間,隨著大批婦女參與國防工業生產,保障婦女選舉權的呼聲高漲。1918年9月30日,威爾遜在參議院發表演講,敦促它通過聯邦憲法第19條修正案,認為這壹措施有助於戰爭的順利進行和最終獲勝。他對婦女在戰爭中的作用給予了充分評價:如果沒有婦女們在各個方面提供的各種服務,那麽這場戰爭就無法進行下去。1919年6月,國會通過了聯邦憲法第19條修正案,規定不得以性別為由剝奪合眾國公民的婦女選舉權。1920年1月,聯邦憲法第19條修正案獲得法定州數通過生效,美國婦女正式獲得了選舉權。

六、20世紀50至70年代

在這期間,通過國會的壹系列立法和聯邦法院的裁定,對成年公民選舉權的壹切限制幾乎全部被掃除,聯邦政府真正承擔起了保護和保障公民權利的職責。推動這壹政治變革的主要動力在於“二戰”、冷戰以及民權運動。“二戰”期間,美國不同種族和不同性別的公民在贏得戰爭的勝利中都做出了巨大貢獻,也激發了他們的權利意識。而“冷戰”期間,美國國內的種族和性別等歧視,使其確立“自由世界、民主國家領袖”的目標遭遇到了尷尬,成為世界各國的笑柄。20世紀50至60年代末的各種族和不同宗派和性別的人士參與的民權運動,引發了壹場“權利革命”,要求保障處於社會不利地位的群體權利的呼聲此起彼伏。

在第二次重建期間,聯邦政府開始采取切實的措施,恢復和保障南部黑人的選舉權。1965年,國會通過了《1965年選舉權法》,禁止任何州或政治分支機構(包括縣政府、教區或選民登記機關)以種族或膚色為由利用選舉權的資格限制或選舉程序等手段限制或剝奪合眾國任何公民的選舉權。禁止剝奪公民選舉權的手段包括:要求選民對任何材料進行閱讀和解釋;要求選民就任何題目展示自己的受教育水平和知識水平;要求選民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要求已註冊選民或其他人為選民擔保;要求選民交納人頭稅。為了保障非英語族裔群體的選舉權,法律同時禁止州在學校教學語言不是英語的地區要求選民必須能夠閱讀和解釋英文材料。另外,該法禁止選舉官員故意不允許合法選民登記或不計算其選票,禁止選舉官員篡改或損毀選票或篡改選舉結果;禁止任何人恐嚇、威脅或強制任何選民或幫助任何選民參加選舉的人。凡是違背上述規定者,罰款5000美元以下,或處5年以下監禁,或並處兩種處罰。

在《1965年選舉權法》通過之後的四年裏,南部成年黑人中有近五分之四進行了選民登記。在密西西比州,登記為選民的黑人從1964年的6.7%上升至1968年的59.4%。而在亞拉巴馬,同壹時期黑人登記選民的比例從23%上升至53%。在亞拉巴馬州的達拉斯縣,在該法律生效之後的幾個月裏,黑人登記選民的人數從不到1000人猛增至8500多人。

《1965年選舉法》通過之後,限制公民選舉權的各種藩籬在社會輿論和法律的***同沖擊下土崩瓦解。美國歷史上真正意義上的普選權時代姍姍來遲。

 1964年,聯邦憲法第24條修正案通過,禁止在全國性選舉中把是否交納人頭稅或其他稅作為是否選民的條件。

到1975年,文化測驗作為選民的條件幾乎全部被廢除了,多數州的法律規定文盲可以由他人幫助投票。

1964年,多數州要求選民在選舉前要在所在選區居住壹年以上。這壹規定剝奪了1500萬人的選舉權。1970年,國會通過《1965年選舉權法修正案》宣布廢除對選舉總統和副總統的選民施加長期的居住期限制的條件,確立總統選舉中不在原住地的公民進行選民登記和參加選舉的全國性統壹標準;要求各州立法保障不在原住地的公民的選舉權。

1971年3月,國會通過了聯邦憲法第26條修正案,規定年滿18周歲或18周歲以上的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為年齡而被合眾國或任何壹州加以剝奪或限制。這個憲法修正案使美國1150萬名18-20歲的青年美國人獲得了選舉權,使美國成為第51個給予18歲以上成年人選舉權的國家。

1975年,國會通過了《1965年選舉權法修正案》,禁止任何州或其政治分支機構以某人屬於語言上的少數族裔群體而利用任何選民限制條件限制或剝奪其作為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當某州達到選民年齡的公民中有5%以上屬於某壹少數語言群體時,或某壹少數族裔群體的文盲率高於全國文盲率時,選票、選民登記和選舉指南等材料必須同時使用英語以及該少數族裔群體的語言;如果某少數語言群體的語言只是口頭語言或非書面語言,有關州必須提供口頭協助。“語言上的少數族裔”指的是本土美國人、亞裔美國人、阿拉斯加土著人或西班牙裔美國人。1982年的選舉法還允許由盲人、文盲和殘障人士自行選定別人幫助他投票。

到20世紀70年代,美國實現了所有18歲以上的成年公民的普選權。

當代美國政治壹個值得註意的現象的是,在選舉權擴大的同時,公民政治參與的熱情與程度卻持續降低。近些年來,美國公民參加全國性大選的比例明顯下降。1960年的總統大選中,62.8%符合條件的選民參加了選舉。1988年,參加總統選舉的選民僅占所有選民的50.2%。1992年的總統選舉中,這壹比例上升至55.2%。1996年,這壹比例在1924年以來首次降到50%以下。根據學者的研究,在20個工業化民主國家中,美國的選民投票率位居倒數第二。1972-1980年間,美國的公民投票率平均為54%,而其他20個民主國家的公民投票率平均為80%。

大批選民不願參加選舉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公民義務感的降低,公民感到參加選舉無法改變他們的生活水平,兩口人都要為生計而工作的家庭增多,各種選舉的頻繁進行(幾乎每年都有選舉)等。復雜的選民登記手續也會使壹些遷移他鄉的人暫時失去參加選舉的機會。另外,美國人必須從有限的政治選擇中作出抉擇,而他們的選擇並不壹定符合他們的利益。而且,兩大政黨在許多問題上越來越靠近,對許多人而言,它們未能提供足夠的選擇,不能吸引他們前往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