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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河南省計劃生育獎勵辦法

河南省是這樣規定的:

第三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有關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應當征求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意見,做好相關政策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的銜接,保證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優惠分享改革發展成果,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提高獎扶標準。

第三十二條 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壹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四條 夫妻只有壹個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如系雙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條

按照規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別享受以下待遇:

(壹)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結紮輸精管,休息二十壹天;

(三)結紮輸卵管,休息二十壹天。

休假期間,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發給工資、福利。城鎮無業居民和農村居民接受上述手術的,由所在縣(市、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補貼。

第三十六條 女職工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終止妊娠,按照職工生育保險有關規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貼。

第三十七條 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享受下列待遇:

(壹)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獎給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獎勵費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學、就醫、招生、招工、征兵、農村劃分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補助。

(三)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按人分配城鎮拆遷安置、移民搬遷安置、新農村建設安置、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征地補償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多分壹人份;在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農業經濟發展、貸款、扶貧、救災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城鎮無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會保障時,應當優先保障,並給予優惠。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它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對符合條件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願終生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應給予表彰,並獎勵二千元以上獎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獎勵百分之五十,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獎勵。

第三十八條

對年滿六十周歲,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獎勵扶助標準應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並建立利益增長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的夫妻和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患者,符合國家有關特別扶助條件的,在國家扶助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壹倍的特別扶助金。

第三十九條 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對居家養老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實行政府購買養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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