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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推進依法治市的工作規劃

壹、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1.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治市工作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以《憲法》確定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為依據,在中***重慶市委的領導下,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圍繞完成黨和國家交辦的“四件大事”、努力把重慶建設成為長江上遊的經濟中心,積極探索,努力創新,全面推進各項事業向依法規範、依法運行、依法管理轉變,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貫徹實施,保障人民群眾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的權利的有效實現,保障和促進重慶經濟社會等各項事業的持續、快速、協調和健康發展。

2、2000—2010年,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治市工作的總體目標;

——督促和推動全社會的法制宣傳教育,重在培養和強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樹立《憲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觀念、法治氛圍和法治權威。

——突出地方特色,提高立法質量,構建與國家法律體系相配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與國際慣例相銜接,具有重慶特色的地方性法規框架。

——健全民主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逐步形成深入反映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加強人大任免工作,積極穩妥地探索黨管幹部與人大依法任免幹部有效結合的機制。

——突出工作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圍繞“四件大事”及其他重大事項,認真開展監督活動,努力提高監督實效,建立健全有效保護公民權利和制約公***權力的人大監督機制。

通過十年努力,為重慶建設成為與直轄市地位相適應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法治城市打下堅實的基礎。

3、2000—2002年,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治市工作的階段目標:

——制定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治市工作規劃和具體方案,建立依法治市工作報告制度,建立健全人大推進依法治市工作的組織指導體系。

——初步建立地方性法規框架的基礎,全面結束適用四川省和原重慶市地方性法規的過渡期。

——開展以移民工作、扶貧工作、減輕企業負擔和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的執法檢查,督促“壹府兩院”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違法辦案責任制。

——指導和督促全面開展“四五”普法活動,為依法治市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

——以代表工作為切入點,加強人大制度建設,依法實現我市地方國家政權的順利換屆,為依法治市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制度保障。

4、在依法治市工作中,要註意把握以下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與人大依法行使職權相統壹的原則,在黨委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依法治市中的主導作用。

——堅持為經濟建設中心服務與嚴格依法辦事相統壹的原則,正確處理好經濟建設與法制建設的關系,以法治服務於經濟建設、推動改革、促進發展和保障穩定。

——堅持人大對“壹府兩院”工作的監督與支持相統壹的原則,通過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支持和促進“壹府兩院”嚴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堅持民主法制的宣傳教育與實踐運作相統壹的原則,以宣傳教育引導法治實踐,以實踐成果豐富宣傳教育活動。二、近期的工作重點和主要措施

加強法律監督工作,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貫徹實施

5、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貫徹實施,是市人大常委會的首要職責,也是推進依法治市工作的基礎和保證。要加強對《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監督,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

6、組織開展好執法檢查活動。市人大常委會要圍繞移民、扶貧、國企改革與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這四件大事,每年選擇壹至二項法律法規作為重點,組織執法檢查組,深入調查和檢查,並向常委會會議提交執法檢查報告。要重點監督執法部門嚴格執法的情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常委會對執法工作提出的意見,要交有關國家機關和部門辦理並要求反饋整改情況,必要時可以組織督查或跟蹤檢查。執法檢查要突出重點,註重實效,做好計劃安排,避免形式主義。要制定執法檢查的有關規定,協調好常委會及各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各項執法檢查;做好與全國人大有關執法檢查的銜接,盡可能地與其同步進行。

7、加強法規的清理工作。堅持地方性法規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原則,及時清理、修改或廢止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西部大開發需要的法規性文件。

8、組織開展好對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認真執行《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加強對“壹府兩院”和區縣(自治縣、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市人大法制專門機構每年應向常委會報告上壹年度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情況。

加強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

9、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市的基礎性工作。地方立法要為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服務,為增強重慶的綜合實力服務,為提高全市人民的生活水平、便民利民服務。要認真貫徹《立法法》,堅持法制統壹,突出地方特色,改進立法方法,提高法規質量,發揮好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地方立法中的主體作用。

10、堅持地方立法的公正性。以人民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為基點,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在立法中,要體現權利與義務的統壹,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防止部門利益傾向和地方保護主義。

11、擴大地方立法的公開性。要堅持立法走群眾路線,發揮好市人大代表、區縣(自治縣、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委員和社會各方面人士的作用。對關系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規草案,要在《重慶日報》上全文刊登,並采取在報紙、電臺、電視臺開辟專欄討論以及召開座談會、舉行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專家學者和市民的意見。

12、加強地方立法的計劃性。要按照市人大常委會1997—2002年制定地方性法規規劃和各年度計劃,分輕重緩急,有序進行。在規劃和計劃之外新增法規項目,須嚴格按程序辦理並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13、註重地方立法的科學性。要制定重慶市關於地方立法程序的有關規定,搞好立法調研、協調和評估,完善法規草案的委托起草制度。要嚴格把好地方性法規的起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論證關、法制專門機構的統壹審議關,堅持法規案的二審制度。要探索地方民族立法的路子,探索就某壹方面管理事務進行綜合立法,科學地規範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

14、註意地方立法的適用性。突出地方特色,加強經濟立法,註意法規的精煉和實用。重視法規解釋工作,需要由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的,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提請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提交常委會審議通過。

圍繞中心工作,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項決定權

15、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好決定權,是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是依法治市的本質要求。要認真貫徹《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圍繞全市工作的中心,加強與“壹府兩院”的聯系與協調,依法聽取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並作出決議或決定。要認真審議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認真審議重慶市實施西部大開發總體規劃。要建立健全決議決定作出後的跟蹤督辦制度,開展好相關的檢查或調研活動,保證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

16、要進壹步推進重大問題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對涉及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事項及改革方案的討論,要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特別是市人大代表和基層人民群眾的意見。

加強任免工作,探索黨管幹部與人大依法任免幹部有效結合的機制

17、依法任免本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壹項重要職權,是依法治市的壹項重要工作和組織保障。要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積極探索黨管幹部與人大依法任免幹部的有效結合機制。要堅持群眾公認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擴大人大代表、人民群眾對人大任免工作的參與程度。

18、對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幹部,要堅持和完善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增強被任命幹部的公仆意識、國家意識和法治意識;堅持提前15天將有關任命材料送交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制度,保證常委會會議的順利進行;完善述職評議制度,每屆選擇10至15名被任命幹部提交市人大常委會進行述職評議,同時探索進壹步擴大評議範圍、改進評議方式的途徑。對某些重要部門或崗位幹部的任免,要同時審查其在原部門或崗位工作的離任審計報告。

加強對“壹府兩院”的工作監督,督促“壹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19、將監督工作放在與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改進監督方式,完善監督程序,加大監督力度,提高監督實效。

20、認真聽取和審議“壹府兩院”的工作報告和專題匯報。要開好每年的人代會,認真聽取和審查“壹府兩院”的工作報告;在人代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及主任會議和各專門委員會要根據依法治市的需要,聽取和審議有關專題工作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督促“壹府兩院”改進工作。要制定《重慶市預算監督管理條例》,加強對經濟工作的監督和對計劃與財政預算的審查。

21、加強對政府機關依法行政情況的監督。要督促和支持市政府及其部門搞好機構改革;規範政務管理、加強制度建設、嚴格依法行政。要制定《重慶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督促和支持市政府及其部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督促市政府抓緊制定實施地方性法規的配套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22、加強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要督促和支持司法機關積極穩妥地推進司法改革,嚴格依法辦事,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要加強制度建設,進壹步完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與人大代表的聯系制度;督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認真落實審務公開、檢務公開制度;加大對審判、檢察工作中重大案件的監督力度,嚴格執行違法辦案責任制。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中出現的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問題,要督促其及時查處並依法糾正。

23、開展對“壹府兩院”的工作評議。認真執行《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評議工作條例》,有重點地選擇有關市級部門,開展工作評議。要加大對重點部門的監督力度,探索對市裏管理而又非由人大常委會任命幹部的有效監督形式。

24、加強人大信訪工作。做好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的接待工作,辦好執法監督公開電話。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推進依法治理工作深入開展

25、法制宣傳教育是依法治市的先導性工作。要督促全面完成“三五”普法任務,參與“三五”普法檢查驗收活動;督促有關部門編制“四五”普法規劃,作出關於“四五”普法宣傳教育的決議。

26、搞好法制教育和培訓工作。要督促和協助有關部門健全領導幹部和執法人員的學法制度、建立法制宣傳教育領導責任制;督促有關部門加大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工作力度。要搞好市人大常委會的定期法制講座和新頒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努力提高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法律水平;開展對被任命幹部任職後的法律培訓並逐步制度化。

27、搞好法制宣傳工作。辦好《公民報》和《公民導刊》,督促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文化、信息管理等部門和單位將宣傳依法治市作為重要任務,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宣傳報道,加強對地方性法規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的宣傳報道,充分發揮新聞輿論在依法治市中的正確導向和宣傳動員作用。

28、推進依法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督促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以保障和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為目的,基層依法治理為基礎,行業依法治理相配套,地方依法治理為主體,各個層次縱橫結合的依法治理網絡體系。支持他們把依法治理同精神文明建設、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同社區建設和創建文明安全小區,同加大扶貧攻堅力度、同推進農村小康建設等活動有機地結合起來,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依法治理活動。

29、促進法律社會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督促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律師、公證、仲裁、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發揮好律師、公證員、仲裁員、人民調解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依法治市中的獨特作用。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使我市的法律服務事業有較大發展,服務水平有較明顯的提高,建立起較為完善的法律社會服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