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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住宅物業配套用房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政策規定,建設單位應按總建築面積的壹定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其中管理用房面積小於2萬平方米,管理用房面積不得小於80平方米;2萬至20萬平方米,按0.4%的比例;20-30萬平方米,按0.3%的比例;超過30萬平方米的部分,按照0.2%的比例分攤。各地物業管理的面積標準不壹樣,要看當地的物業管理實施辦法是怎麽規定的。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