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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墻開裂,物業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五年內發生外墻裂縫的,由建設工程的承包方負責。如果超出五年,可以和物業協商解決。根據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提供者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負有壹定的妥善維修、保養、保潔、綠化和管理的義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物業也可以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業主進行適當的維修、養護、保潔、綠化和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基礎工程、地基基礎工程和建築物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