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房屋的鑒定
3.1危房(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有危險,結構失去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可能倒塌,不能保證居住安全的房屋。
危險建築分為整體建築和局部危險建築:
A.整體危房是指隨時可能倒塌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局部隨時可能倒塌的房屋。
3.2危險房屋應鑒定為建築物,計量單位為建築面積平方米。
A.整棟危房以整棟建築面積以平方米計算;
B.部分危房以危及倒塌房屋建築面積的平方米計算。
3.3危險房屋的鑒定應以地基和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況和發展趨勢,進行綜合分析和綜合判斷。
3.4在判斷基礎或結構構件的危險時,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相關的。
A.如果把構件的危險孤立起來,就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 .如果部件的危害是相關的,應通過聯系結構來確定危害的範圍。
3.5從歷史地位和發展趨勢來看,基礎應考慮以下因素:結構構件對基礎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的價值;
D.破壞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趨勢。
3.6危險範圍的確定
3.6.1整體危房
3.6.1.1地基引起的危險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導致整棟房屋倒塌。
3.6.1.2墻、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引起的危險,可能構成結構性破壞,導致整棟房屋倒塌。
3.6.1.3屋架、檁條引起的危險,可能導致整個屋頂倒塌,危及全屋。
3.6.1.4管拱、扁殼、波紋管拱引起的危險可能導致整個拱的倒塌,危及整棟房屋。
3.6.2當地危險房屋
3.6.2.1地基引起的危險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導致局部倒塌。
3.6.2.2的墻、柱、梁和水泥板造成的危險可能構成結構性破壞的壹部分,導致當地房屋倒塌。
3.6.2.3的屋架和檁條造成的危險,可能會導致部分屋頂倒塌,也可能是整個屋頂倒塌,而不會危及整個房屋。
3.6.2.4的托梁造成的危險可能會導致整層樓的倒塌。
3.6.2.5的懸臂構件造成的危險可能導致梁板倒塌。
3.6.2.6的管拱、扁殼、波紋管拱造成的危險,可能會導致拱的局部坍塌,而不會危及整棟房子。
3.6.2.7危險點是指單個承重構件,或圍護構件,或建築設備,處於危險狀態。
4危險建築和危險點的處理
4.1估價單位提出綜合分析、綜合判斷的依據,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批。
4.2對於危險建築,應根據危險程度、影響範圍和具體情況安排施工方案。
4.3對於危險點,應結合正常維護及時消除危險。
4.4對危險房屋和危險點,經調查確認後,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居住安全。
5.房屋風險評估等級的劃分
甲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無腐朽危險點,建築結構安全。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發生局部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危險,構成整體危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