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管理 - 小區業主家庭糾紛跳樓,物業如何處理?

小區業主家庭糾紛跳樓,物業如何處理?

案例壹:某房地產開發商宣傳某廣場商品房24小時有人值守,絕對安全。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賠償重要財產的損失。張女士基於安全考慮購買了商品房頂樓,並與房地產開發商委派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入住協議。入住後壹個月內,張女士下班後將摩托車停放在小區內。第二天上班時,突然發現摩托車不見了,立即報警。這件事至今沒有解決。張女士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賠償摩托車損失。物業管理公司表示:“雖然我們公司知道房地產開發商的承諾,但入住協議並沒有約定重要財產損失賠償。”經查,物業管理公司並非24小時值班。住了兩個月,雨季來了,頂樓天花板漏水。物管公司做了防水處理後,張女士要求開發商換房,開發商同意了。但房子裝修因漏水受損。張女士準備不交第二年的物業管理費和供電、供水、供氣費,以彌補自己的損失。物管公司認為會及時聯系維修房屋,不同意張女士的要求。夏天來了,張女士安裝了大功率空調。隔壁李先生因為張女士空調聲音太大睡不著,白天無法正常工作。他對張女士有很多抱怨。另行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處理。分析(壹)張女士丟失摩托車糾紛的法律分析張女士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入住協議是物業管理公司對張女士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承諾和張女士願意接受服務和物業管理的明確表示。雙方並未就物業管理公司對張女士財物的保管簽訂保管合同或其他約定,但物業管理公司負有對小區安全進行日常管理的義務,故負有保管張女士摩托車的義務。但是房地產公司在賣房的時候,明確聲稱保安24小時值班,絕對安全。而張女士之所以決定購買這裏的物業,只是因為她相信入住後會有這項服務。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屬於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認定為要約。即使說明和承諾未列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房產公司在售房階段作出的安全保證和賠償承諾,進入了與張女士的房屋買賣合同。物管公司作為受托人,承擔了房地產公司的義務,對張女士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張女士是否應該繳納物業管理費和水電費的法律分析首先要明確開發商、張女士和物業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這裏有兩種法律關系。第壹,開發商與張女士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因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對張女士裝修漏水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張女士與物業管理公司就物業中特定事項的權利義務存在合同關系。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按承諾履行義務,張女士不繳納物業管理費,那麽張女士對物業管理公司負有債務;關於供水供電,壹般是業主和物管公司另行簽訂協議,要按照執行。如果張女士拒交供水電費,那麽張女士就欠了物業管理公司的債。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張女士要求賠償裝修損失以抵消物業管理費是不合適的,因為開發商對張女士負有債務,張女士對物業管理公司負有債務。這兩種債務雖然是金錢債務,但不符合“當事人對到期債務負有相互責任”的條件。(三)張女士空調噪音侵害李先生權益的法律分析。張女士作為商品房的業主,應當安裝空調,改善住宿條件。但是,在依法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接受相應的規定。也就是說,所有權的行使不應侵犯他人的利益。張女士的大功率空調的噪音已經幹擾了李先生的正常生活,使他無法正常工作。這違反了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供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隔壁的李先生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鄰制度,要求張女士停止使用大功率空調,安裝小功率空調,可以要求張女士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