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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新建住宅小區的管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居住環境和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新建的住宅小區或住宅群。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小區,是指城市綜合開發、市政和公共設施較為完善、用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住宅群。

本辦法所稱住宅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設備,市政、公共、園林、環衛、交通、治安等公共設施和環境容貌管理工程的維護、維修和更新。

本辦法所稱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和維護住宅區內物業、物業和公共設施的產權人和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由住宅區內的物業和公共設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選舉產生。

本辦法所稱住戶,是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第四條廣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住宅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由市建委管轄。

區建設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轄區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第五條規劃、土地、房管、市政、園林、環衛、公用事業、供電、工商、電信、公安等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專業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協同做好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第二章住宅小區交接管理第六條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交接管理手續。第七條在建住宅小區,住宅小區建設單位必須提前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住宅建設單位在辦理售房手續時,必須向購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約》。第八條住宅小區入住率未通過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時,住宅小區建設單位必須到當地區建設部門辦理物業管理手續,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與區建設主管部門簽訂《住宅物業管理合同》,並根據合同實施管理。第九條通過住宅小區綜合驗收並領取《住宅小區(組)驗收合格證》的住宅小區,住宅小區建設單位可憑小區驗收合格證,向當地小區建設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移交手續。

對已辦理移交管理手續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應當簽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區建設部門與物業公司簽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並按合同實施管理。第十條兩個以上建設單位聯合建設的住宅小區,由規模較大的建設單位牽頭,辦理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申報手續和移交管理手續。第十壹條住宅區移交管理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時移交住宅區綜合驗收檔案,提供住宅區管理經費和管理用房。第十二條住宅小區管理統籌基金按照以下標準計提:建築面積不足5萬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元;建築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元。統籌基金的標準可由市建委會同市物價部門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化進行調整。

住宅小區管理統籌基金由住宅小區建設單位在移交管理時壹次性移交給住宅小區所在區建設主管部門,專項用於住宅小區維護管理費用的補貼。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建委另行制定。第十三條住宅小區管理用房按以下標準配備:商品房總建築面積0.15%,管理用房總建築面積0.1%。提供的房屋按公房租金出租給物業公司經營使用,產權歸住宅建設單位。第十四條住宅建設單位自移交管理之日起,不再承擔住宅區的管理責任,但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認定的房屋建築質量責任除外。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不善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的意見,組織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對存在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可以提前解除原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由業主委員會另行聘請物業公司接管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第三章物業管理公司的條件和業務範圍第十六條物業管理公司是從事住宅區物業管理和提供社區服務的經營單位。第十七條物業公司必須有建築、市政、園林、水電、財務等方面具有初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物業管理公司聘用的公共設施維修人員必須是持有相關專業管理部門頒發的上崗證的維修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