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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人防車位的歸屬:開發商還是業主?

小區人防車位的所有權屬於開發商,因為目前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人防車位由開發商投資建設,屬於小區的附屬設施,開發商享有使用權。人防車位具有結構和使用的獨立性,屬於開發商專有部分,不屬於業主。

人防車位不計入房屋公攤,不屬於業主。判斷人防車位是否有臨時出入口、防護通道、封閉通道,可以從建築模式上看出來。從防護功能上來說,有沒有保護密封門、波閥、密封門的防護防爆單元?看結構是否有抵抗荷載沖擊波的設計。地下室的頂面、底板和側墻厚度高於民用建築,壹般采用全埋方式的建築。個別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開口,門都是很重的防護門,封閉式防護門。很容易看出裏面的車位是人防車位。如果地下室有劃分區域用於修建人防地下室,壹般會要求小區集中,所有車位都有防護門圍起來,必須是人防車位。

哪些車位不能買賣?

1,社區的公共空間

小區裏的空地,有時甚至是綠地,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劃清界限收錢。有的以固定價格賣給業主,有的按月出租。據悉,由於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出售開放式地上停車位。這種車位可以經業主大會授權,委托物業給業主使用,扣除必要費用後,納入小區維修基金。

2.沒有約定的地下停車位

地下車位建築面積不分攤,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開發商可以將產權出售給購房人,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小區內的商品房預購人。開發商賣這樣的車位,看起來很自然,其實不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聲明小區地下車位產權單獨轉讓,不隨房出售。如果沒有類似的書面說明,地下車位也應該歸業主所有,收益也應該歸業主所有。

這部分收入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後納入小區維修基金。

3.已經共享的地下停車位。

很多開發商在賣房的同時也在賣地下車位,但是很多業主不知道地下車位的買賣是否合法。如果地下停車場已經被小區業主作為公攤面積共享,那麽開發商無權出售。也就是說,在賣房的時候,地下車位的面積已經分攤給了每個業主,按比例收錢,然後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賣給業主,就是反復收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所以,如果不能辦理產權,車位買賣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業主買的只是壹張白紙。

這種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嚴格來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由小區業委會出租給業主,租金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後納入小區維修基金。

4、人防工程禁止開發商銷售。

不分攤的地下面積可以全部賣掉嗎?當然不是。有些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的,禁止開發商出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自動轉移給全體業主,所以人防工程改建車庫的收益屬於全體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