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最高出讓年限按以下用途確定: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50年的倉儲用地;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50年產權
嚴格來說,50年的有產權的房子,屬於房地產開發過程中,規劃土地用途和開發用途不完全壹致的情況。用四五十年的有產權的公共土地開發住宅物業只是其中之壹。在房地產市場上,還有其他類似的情況,比如用工業用地開發辦公物業,用70年的住宅用地開發辦公物業。
使用年限根據不同的土地性質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使用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