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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公物歸私人所有是物管的責任嗎?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礙物業服務和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住宅小區業主擅自占用公共區域,不僅是違反管理規定的違約行為,也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或違約的業主停止占用公共區域,這既是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也是其義務。

2.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同時,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業主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相鄰關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業主,可以損害其安全居住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在處理住宅小區業主私自占用公共區域的類似事件時,應積極發揮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的作用。部分業主私自占用公共* * *面積,私自搭建建築。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予以制止。未能制止的,可以代為提起訴訟。物業公司制止,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不及時履行制止義務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如果不制止,物業企業就要承擔管理不當的責任。

以上內容摘自鄰裏幫生活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