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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潼怡景保障房小區52個車位,需長租20年。業主質疑變相出售車位。

200個業主,1個***106地上車位,但物業要求52個車位長期租用20年。這件事讓臨潼區某經適房小區的業主有些不解。

業主:為什麽要求長租壹半車位?是不是變相賣車位?

近日,臨潼區大成美舍小區多位業主致電華商報新聞熱線029-88880000稱,“小區物業近日通知,小區北區52個車位壹次只能租20年。”

24日上午10,華商報記者看到,該小區單元樓南北兩側的空地基本全部劃作停車位,但停放的車輛並不多。小區墻上還貼著“車位要早搶”、“不要讓車‘露宿街頭’給車壹個家!”帶有銷售熱線的橫幅。

據業主介紹,小區* * *共有106個車位,其中南區54個可以免費出租,北區52個20年期滿後只能自動贈送50年,需要壹次性繳納6.5萬元。但不少業主認為,開發商此舉有變相銷售之嫌,但小區是經濟適用房小區。不知這種行為是否合理?

此外,不少小區業主擔心長期出租壹半車位可能帶來的停車難:“小區車位已經很緊張了。在業主陸續入住的時候,如果有壹半的車位被長期租用,那些不願意長期租用車位的業主只能去搶剩下的壹般車位,停車問題太嚴重了!”

而更多的業主不解:“他們有權利要求長租壹半的車位嗎?”

房產:開發商要求。

24日,該小區物業壹名工作人員回應業主上述問題時表示,長租開發商有要求。

但有業主拿出產權證說:“證上寫的很清楚,我們小區是經濟適用房,土地是劃撥土地。而且小區的車位都是地面車位,開發商目前只是出租。這些車位會屬於業主嗎?如果是業主所有,開發商會出臺“長租期20年”的“霸王”條款?還有停車費是不是也應該歸車主所有?”

在業主提供的《房產買賣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中,華商報記者並未找到車位權屬的約定。

也有業主提出:“交房壹年多了,物業壹直不清楚小區位置和設施設備分布圖。”對此,物業工作人員回復:“我找開發商要相關資料,開發商不給。”

開發商:收上來我就給業主看。

壹些業主認為,目前開發商什麽都沒提供,甚至連車位的租賃合同都沒有。“至少開發商應該在小區裏公示規劃圖,讓業主知道小區裏哪些車位是規劃的,哪些車位是未規劃的,有沒有占用公攤面積。”有業主說。

也有業主說:“這個小區的空地基本都是分車位的。我真懷疑是不是都是計劃好的?”

24日0時11分,華商報記者和該小區多名業主前往開發商辦公室。對於業主提出的長期車位和小區驗房的問題,開發商工作人員表示:“這涉及到幾個部門的人員和物資,可能需要時間準備。當它被收集時,將通知主人來看它。”

華商報記者再次致電小區開發商,詢問小區規劃是否可以查看,但截至發稿,仍未得到回復。

華商報記者了解到,該小區業主已向區規劃部門申請查看小區規劃圖紙。

律師說:

保障房小區地面車位屬於誰?

陜西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魏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根據這壹規定,地面停車位的權屬首先應當明確停車位是否屬於建築區劃,停放汽車的停車位應當進行專門規劃。如果是,則屬於開發商。占用規劃範圍外屬於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業主所有。”律師魏說。

開發商要求20年的長租期合理嗎?

魏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她說:“開發商有權要求出租車位的前提,必須是車位在規劃許可範圍內,並能用來證明屬於開發商。如果車位真的歸開發商所有,其有權以租賃的方式處置此類車位。既然租期不允許超過20年,那麽它對長期停車位20年的要求就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