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協調、監督、檢查本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規劃、環保、園林、交通、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納入政府預算,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高城市公用事業服務水平。第六條市、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標準,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廣市場化、產業化的管理方式和經營模式,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第八條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體育、文化廣播電視、科技等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第九條鼓勵居(村)民委員會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約,組織居(村)民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維護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
鼓勵公民參與市容環境衛生誌願服務活動。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主管部門舉報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和舉報進行調查處理。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十壹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第十二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環境衛生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壹)保持市容整潔,不得擅自擺攤設點、搭建構築物、塗寫、刻畫、張貼、懸掛和堆放物品;
(二)保持環境整潔,按照規定投放垃圾;無糞便、汙水、汙漬、雜物、渣土等造成病媒生物孳生的汙染源;及時清除責任區內的積水、積雪和殘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水域、河道、岸坡無漂浮垃圾。第十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主要街道和廣場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管理人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高架路、公路、鐵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流經城市的湖泊、溝渠及其管理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文化、體育、娛樂、遊覽、公園、公共綠地、車站、水域、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者和管理單位負責;
(六)集市、展覽會、商場、餐館等場所,由主管部門或管理者負責;
(七)各類攤點、書報亭、電話亭等由經營者負責;
(八)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等單位,由有關單位負責;
(九)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十)經濟開發區內的公共* * *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壹)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管理單位或產權所有者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區域,由所在縣(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責任人發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通知書,告知責任區域的範圍、標準、要求和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