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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使用權如何確定?

商品房或者住宅小區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所有權屬於購房的個人。

我們都知道,如果有的業主在購買某個小區的時候可能對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不是很清楚,那麽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是如何確定的呢?根據相關規定,住宅區建設用地的公共部分應當是住宅區全體業主承擔的土地使用權。下面我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

壹、住宅用地使用權如何確定?

商品房或者住宅小區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所有權屬於購房的個人。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壹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歸業主所有的部分。

從《民法典》(2021.1生效)的規定來看,以下部分屬於法定* * *部分: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 * *,屬於城鎮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歸業主所有。其他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認定標準是這些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不屬於單壹個人,也不屬於開發商。物業服務用房歸業主* * *。至於開發商是否會將物業服務用房的建設費用分攤給全體業主,就不問了。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電梯和水箱是業主的。

第二,建築區劃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全部歸業主所有。

建築區劃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並非全部屬於業主* * *,但也有例外:住宅區內壹整棟建築屬於特定業主的情況下,該建築占用的規劃用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於特定業主,但不屬於該住宅區全體業主。居住區內的城市公共道路和城市公共綠地面積為* * *,該區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屬於* * *。規劃時,確定壹個業主所有的綠地歸個人所有;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附屬花園是歸業主所有,還是歸業主單獨所有,觀點不壹。最高人民法院的傾向性意見是,既然這些綠地已按合同約定歸個人所有,且已為此支付了對價,則應按約定歸業主所有。

所以,看完這篇文章,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哪些土地應該歸小區業主所有,可以說明如何確定小區的土地使用權,也要提醒壹些業主,不要因為自己的私利而影響他人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