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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賣房要留壹部分物業交付定金?不付錢不行嗎?

留置房產定金不是強制性的,而是對購房者的壹種保護。如果談判好,留下來沒問題。或者在過戶前,可以交付物業,結清水、電、煤、物業暖氣等與房屋相關的費用,並開具相關票據。

為什麽會有讓賣家預留財產押金的做法?

因為很多二手房都涉及到“交費”的問題,比如水、電、煤、供暖物業甚至有線電視。

我遇到過這樣的事。簽合同的時候,賣家說已經交了物業費,但是搬進來後發現還欠了很多錢。此時賣家已經拿到全部房款,拒絕接受。

物管公司只會要求現在的租戶付費。所以很多買家或者中介在簽合同的時候都會堅持留下足夠的房產定金。以北京為例,壹般規律是2萬,物業交房還可以,最後付款給賣家;萬壹拖欠,也可以從這個錢裏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