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起訴物業管理公司,要求賠償損失。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行使表決權,解聘物業公司並選聘新的物業公司。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對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九條壹第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了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住宅單元數量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壹條業主大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更新,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和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