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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代碼(試行),2014,什麽時候實施?

65438+10月28日,北京市住建委就《北京市房屋登記工作規範(試行)》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北京市房屋登記工作規範(試行)》(京建[2007]827號)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2008年2月26日制定發布,2009年2月20日起施行。隨著我市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房屋登記出現了壹些新問題,需要規範和明確;2012住建部發布國家行業標準《不動產登記技術規範》,細化了房屋登記的流程和要求。此外,隨著物權法實施的深入,司法實踐也對房屋登記相關問題做出了明確的判斷。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市住建委修訂稿,主要從方便群眾辦事、降低行政風險、維護房屋權利人合法權益等角度,對原有規範進行了修改,出臺了多項便民服務措施,簡化房屋登記手續,提高房屋登記效率和質量。

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修訂草案與不動產統壹登記的關系。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決定,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統壹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修訂草案是規範房屋登記的規範性文件。考慮到房屋登記與群眾息息相關,工作壹天不能停,在北京市相關方案出臺前,房屋登記仍按現行模式進行。北京市相關方案下發後,將根據工作安排進行調整。

2.修訂稿中對特殊房屋的處理。國家和本市對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中央國家機關辦公樓、軍隊房地產等登記管理還有壹些特殊規定。鑒於涉及部門和政策較多,修訂稿不再壹壹列舉。上述房屋的登記管理按照修訂草案及相關規定執行。

3.修訂稿與限購政策的關系。目前本市實行住房限購政策,對購房人資質有壹定要求。修訂草案只規定了房屋登記的壹般要求。如涉及限購內容,我市有特殊規定的,仍按相關規定執行。

措施1:增加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後的備案要求,方便購房者今後單方面辦理房產證。新建商品房,按照規定,開發企業應當先辦理初始登記,再為購房人辦理轉移登記。由於購買者眾多,開發企業分批申請;而且由於買賣雙方需要同時申請登記,在開發企業不配合的情況下,購房人無法單獨辦理自己的產權證。為方便購房者及時辦理產權登記,修訂草案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後,應當到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並提前向登記部門提交企業應當提交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申請材料。屆時,購房人可憑本人身份證件、買賣合同等相關材料,隨時自行辦理產權證,但房屋地址、面積、價格發生變化的,還應提交與開發企業簽訂的補充協議。

這壹要求不僅方便了購房者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隨時辦理產權登記,也減輕了開發企業多次協助購房者辦理過戶登記的負擔;同時,通過“合並同類項目”的方式,大大減少了申請材料的份數,不僅減輕了報名人員的審核工作量,也減輕了報名檔案的負擔。

舉措二:修訂草案取消了贈與合同必須公證的要求。贈與合同必須公證的規定始於1991,司法部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不動產登記管理中公證工作的聯合通知》規定,不動產的繼承和贈與都必須在不動產登記前進行公證。上述規定對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保證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發揮了重要作用。鑒於需要按照房產價值繳納壹定比例的公證費,近年來有律師和群眾對這壹規定提出質疑,認為這壹文件沒有上位法依據,不應執行。我們考慮到房屋捐贈是捐贈人和受贈人雙方申請的事項,在雙方提交捐贈合同且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登記部門已經能夠審查捐贈的真實性,因此無需要求公證。但如果贈與人無法到場,委托他人辦理,委托書必須經過公證,以保證委托行為的真實性,避免假產權人將房屋贈與他人;受贈人不能到場的,由於受贈人是受益行為,委托書無需公證(以上要求與房屋買賣相同)。

另外需要提到的是,仍維持現行的房屋繼承規定,先辦理繼承公證,再辦理房屋登記。理由是:壹是由於原財產所有人已經去世,繼承法規定的繼承情況較為復雜,繼承人單方申請,登記部門難以審查繼承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實踐中此類糾紛和訴訟較多;二是住建部行業標準《不動產登記技術規範》也要求房屋繼承要先公證。因此,修訂草案保留了原規定。

舉措三:取消預售商品房購房人辦理過戶登記時提供專項維修資金收據的要求。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也就是說無論是預售項目還是現售項目,都應當繳納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令號建設部、財政部165)規定,商品房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為確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足額歸集,修訂草案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時,不再區分是否為預售項目,全部須提交專項維修資金繳納證明。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令號北京市人民政府219),物業轉讓時,業主應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余額,物業子賬戶剩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物業同時轉讓。第三十八條規定,業主轉讓物業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專業服務企業結清相關費用。因此,在保證整棟樓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情況下,過戶登記時無需收取專項維修資金收據。

舉措四:取消了售房單位要出具房改房遺失補辦證明的要求。按照原登記標準,如果產權證遺失,產權人可以在報紙上聲明作廢後申請補發。但如果房改的產權證遺失,只有原出售單位出具證明後才能補辦。這壹規定的背景是,由於房改的產權證是由單位代為辦理的,有些單位在賣房時與職工有特殊約定。為了防止員工擅自將房屋上市,員工的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統壹保管,以此來約束員工。我市2000年初制定的房改房上市銷售辦法已有規定,與產權單位有特別約定的(居住滿五年的內容除外),上市時應按約定執行。但是,《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令號市政府135),2003年6月5438+2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已購公有住房可以不經原出售單位同意轉讓。”《物權法》規定,房屋登記簿是物權的歸屬和依據。產權證與登記簿不壹致的,原則上以登記簿為準。所以,原來的規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二是遺失補證不屬於房屋上市交易,不會發生新的登記行為;第三,經過多年的變化,原來的房改單位有的重組改制,有的已經不存在,甚至破產。如果確實很難也沒有必要找原單位開證明,修訂草案取消了這壹規定。

舉措五:細化了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的程序和相關材料。2014年中央1號文件從農村土地確權、權利保護、權利實現方式等方面進壹步明確了農村土地市場化改革的方向和路徑。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和投資,實行與國有土地同市場、同權利、同價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為加快城鄉統籌發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真正讓農民實現資產向資本的轉化,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經市政府2013批準,我委在海澱區、大興區、平谷區開展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房屋登記試點。修訂草案在試點縣經驗的基礎上,細化了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的程序和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