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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物業管理機構

(壹)行政管理的含義物業管理的行政管理是指國家或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物業管理實施業務管理。其實質是國家通過法律和行政手段建立物業管理的正常秩序,促進物業管理有利於城市建設和國民經濟發展,有利於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條件。

(2)行政管理工作的內容

1政策指導

物業管理行政機關要把物業管理政策交給廣大人民群眾,包括物業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以及區域街道、居委會和有關部門。要把宣傳政策作為政策實施的基本條件,加強宣傳,通過多種形式普及物業管理法律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要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讓大家學習、理解、用好《物業管理法》。

2.行政立法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根據國家關於房地產和物業管理的方針政策,針對物業管理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和制定各類物業管理法律、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制度。

3.服務協調

協調業主、業主與業主委員會、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和各行政管理部門在物業管理中的關系,組織協調物業管理行業與房地產、建築裝飾、市政環保、金融等行業的關系。同時要提供各種服務,包括政策咨詢、人才交流培訓、信息溝通及相關房地產稅費、登記備案手續等。

4.執法監督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行政法規賦予的行政執法權限實施行政執法,受理業主和相關當事人的投訴,依法對物業管理中發生的糾紛進行行政監督、管理和處理。

5.市場管理

通過地價、房價、稅收、信用、服務費等經濟手段,調節物業管理中的經濟活動,幫助和培育物業管理市場,促進其健康規範發展。(1)根據1993+02年6月國務院批準的關於建設部職能的文件,明確規定建設部是國務院綜合管理全國建設事業(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職能部門,因此建設部是全國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省市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都有明確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北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中規定:“市和區、縣房屋土地管理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同時還規定:“規劃、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環衛、綠化、市政、公安等行政機關和住宅小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市政府住宅行政主管部門是特區住宅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區人民政府住宅行政主管部門是轄區內住宅物業管理的業務管理部門,依法對轄區內住宅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總的來說,城市物業管理的行政隸屬關系和相互關系如下圖所示:

(二)上海的情況

1.物業管理首席執行官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上海市房產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條例。市房地局依法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並受理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對違反規定行為的投訴。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房產局責令其改正或者撤銷決定。

2.地區行政部門

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物業管理實施監督,是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主持本轄區內的具體直接管理工作,受理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的投訴;依法懲處違規行為。

3.物業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1)建設、電力、公安、物價、工商等相關部門

建設、市政、規劃、環保、公用、環衛、園林、房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負責房地產開發建設、配套交付、環境衛生管理等各方面工作。,並協助監督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

電力、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應當對電力照明、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物業管理企業經營、收費價格確定等實施行政管理,並按照分工予以協助和監督。

禁止物業使用人損壞房屋、設備和設施,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勸阻無效時,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處理。

(二)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

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密切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的關系。從壹個住宅區開始,由區、縣房管局相關科室或辦事處負責物業管理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物業管理企業是經營企業,街道、鎮不能代替物業管理企業的具體管理和為業主、使用人提供的生活服務。但在行政上,街道負責社區管理,包括宣傳政策、組織協調、提供服務、依法檢查監督等。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物業所在地街道、鄉鎮政府機構保持密切聯系,接受指導,相互配合和支持,構建高效優質的社區管理服務體系。市、區兩級物業管理優秀小區、文明小區的創建,都是在市、區、縣三級政府的關心下,在相關街道、鄉鎮政府職能部門的配合下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