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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文:進壹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壹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意見》。意見提出,要重點盤活存量大、當期收益好或增長潛力大的基礎設施項目資產,包括交通、水利、清潔能源、保障性租賃房、水電氣熱、生態保護、產業園區、倉儲物流、旅遊、新型基礎設施等市政設施。

意見要求,統籌存量與改擴建有機結合的項目資產,包括綜合交通樞紐改造、工業企業從城市撤並到園區等。有序盤活長期閑置但具有較大開發利用價值的項目資產,包括舊廠房、文體場館和閑置土地,以及國有企業開辦的賓館、飯店、療養院等非主業資產。

《意見》提出,促進基礎設施領域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健康發展。進壹步提高推薦和審核效率,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REITs發行上市。對維護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加強民生保障具有重要作用的項目,在滿足發行要求、符合市場預期、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進壹步靈活合理確定經營年限和收益集中度要求。建立和完善籌資機制,探索建立多層次基礎設施REITs市場。國有企業發行基礎設施類REITs涉及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應按規定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研究推進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相關立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意見

國辦發[202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過多年投資建設,我國在基礎設施等領域形成了大量存量資產,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形成存量資產與新增投資的良性循環,對於提高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水平、拓寬社會投資渠道、合理擴大有效投資、降低政府債務風險、降低企業債務水平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準確全面落實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發展新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壹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聚焦盤活存量資產的重點方向

(1)重點領域。壹是重點盤活存量大、當期收益好或增長潛力大的基礎設施項目資產,包括交通、水利、清潔能源、保障性租賃房、水電氣熱、生態保護、產業園區、倉儲物流、旅遊、新型基礎設施等市政設施。二是統籌盤活存量,有機擴大項目資產,包括綜合交通樞紐改造、工業企業從城市撤並到園區等。第三,有序盤活長期閑置但具有較大開發利用價值的項目資產,包括舊廠房、文化場館、閑置土地,以及國有企業開辦的賓館、飯店、療養院等非主業資產。

(2)重點領域。壹是推進建設任務重、投資需求旺盛、存量規模大、資產質量好的領域,積極盤活存量資產,籌集建設資金,支持新項目建設,牢牢守住風險底線。二是推動地方政府負債率高、財政平衡壓力大的地區,加快盤活存量資產,穩步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增強財政可持續性,合理支持新項目建設。三是圍繞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壹體化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等重大區域戰略,鼓勵相關地區率先增加存量資產活力,充分發揮示範作用。

(3)重點企業。盤活存量資產,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引導和支持基礎設施資產多、建設任務重、負債率高的國有企業,把盤活存量資產作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範債務風險、籌集建設資金和優化資產結構的重要手段,選擇合適的存量資產,采取多種方式進行盤活。鼓勵民營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積極盤活自有存量資產,並將收回的資金用於再投資,以降低經營風險,促進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優化和完善盤活存量資產的方式

(4)促進基礎設施領域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健康發展。進壹步提高推薦和審核效率,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REITs發行上市。對維護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加強民生保障具有重要作用的項目,在滿足發行要求、符合市場預期、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進壹步靈活合理確定經營年限和收益集中度要求。建立和完善籌資機制,探索建立多層次基礎設施REITs市場。國有企業發行基礎設施類REITs涉及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應按規定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研究推進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相關立法。

(五)規範有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鼓勵有長期穩定經營收入的存量項目采用PPP模式,盤活存量資產,提高運營效率和服務水平。社會資本方通過創新運營模式、引進先進技術、提高運營效率等方式有效盤活現有資產、減少政府補貼金額的,地方人民政府可通過現有資金渠道采取適當措施予以獎勵。

(六)積極推進規範的產權交易。充分發揮產權交易所的價值發現和投資者發現功能,創新交易產品和交易方式,強化全流程精細化服務,協助咨詢、盡職調查、方案優化、信息披露、技術支持、融資服務等。,為存量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開辟綠色通道,促進存量資產交易更加規範、高效、便捷。采取多種方式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吸引更多買家參與交易競價。

(七)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作用。鼓勵國有企業依托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通過進場交易、協議轉讓、無償劃轉、資產置換、聯合整合等方式,盤活長期閑置存量資產,整合非主業資產。為符合條件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通過發行債券盤活存量資產提供中長期資金支持。

(八)探索和推進盤活存量與改擴建的有機結合。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舊資產資源盤活,特別是舊居住區改造,通過準確定位、提升品質、完善使用,進壹步豐富存量資產功能,提高資產效率。因地制宜,積極探索汙水處理廠下沈、地鐵、交通樞紐上方地下空間綜合開發、保障性租賃房社區公共服務空間開發等模式,有效盤活現有火車站及周邊可開發土地等資產,提高項目收益水平。在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中,應充分考慮老港區的搬遷或功能改造,優化港口客運站的規劃用途,實施綜合開發利用。

(9)挖掘閑置低效資產的價值。推進閑置低效資產改造轉化,依法依規合理調整規劃用途和開發強度,開發創新研發、健康養生、養老、體育健身、休閑旅遊、社區服務或保障性租賃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通過收購處置不良資產、實質性重組、市場化債轉股等方式,盤活閑置低效資產。

(十)支持兼並重組等方式振興。積極探索通過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盤活存量資產。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在符合反壟斷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並購重組、產權轉讓等方式,加強對現有資產的優化整合,提高資產質量和規模效益。通過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戰略投資者和專業運營管理機構等。,提高現有資產項目的運營管理能力。

第三,加大盤活存量資產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壹)積極落實振興工程條件。根據存量資產項目的具體情況,對盤活條件進行分類實施。對產權不清晰的項目,依法依規理順產權關系,完成產權界定,加快相關產權登記。對前期工作手續不全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完成相關手續,加快辦理竣工驗收、收費標準核定等手續。對項目振興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探索制定合理的解決方案並積極推動其實施。

(十二)有效提高項目收益水平。完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價格動態調整機制,依據法律法規和程序合理調整汙水處理收費標準,推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建立和完善與投融資體制相適應的水利工程水價形成機制,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和水利工程良性運行。對整體收益水平較低的存量資產項目,完善市場化運作機制,提高項目收益水平,支持資產重組,為盤活存量資產創造條件。研究通過資產合理組合包裝準公益性和經營性項目,增強資產吸引力。

(十三)完善規劃和土地利用政策。依法依規引導待盤活存量項目完善規劃、用地用海、產權登記、土地分割等手續,積極協助妥善解決土地用海相關問題,積極支持辦理手續或證照。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盤活存量資產過程中確需調整相關規劃或土地、海域使用的,應充分開展規劃實施評估,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程序,確保土地、海域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土地、空間用途管制的要求。

(十四)落實財稅政策。落實支持基礎設施REITs相關稅收政策。對符合盤活存量資產條件、納稅數額較大的重點項目,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服務和宣傳,引導企業依法依規納稅,在現行稅收政策框架下幫助盤活存量資產。支持銀行、信托、保險、金融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等機構,發揮各自優勢,按照市場化原則積極參與盤活存量資產。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發行債券進行融資,解決債務久期和資產久期不匹配的問題。加強投融資合作對接,積極向相關金融機構推介盤活存量資產的項目。

第四,用好回收資金,增加有效投資

(十五)引導追繳資金的使用。加強對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的管理,確保除職工安置、納稅還債等支出外,主要用於項目建設形成優質資產。鼓勵以註資方式將回收資金用於盈利項目建設,充分發揮回收資金對擴大投資的撬動作用。對地方政府負債率高、財政平衡壓力大的地區,盤活存量公共資產收回的資金可適當用於“三包”支出和還本付息。追繳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相關政策要求。

(十六)準確有效支持新項目建設。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投向新項目的,優先支持綜合交通物流樞紐、大型清潔能源基地、環境基礎設施、“壹老壹小”等重點領域項目,重點支持“十五”102重大項目,優先支持在建項目或符合相關規劃和生態保護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項目。有關部門要加快審批備案、規劃選址、用地用海、環評、施工許可等前期工作程序。,從而推動項目盡快實施,形成實物工作量。

(十七)加強配套資金支持。在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時,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安排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投資的新項目;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專項示範和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回收資金投資新項目,可按規定支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提供配套融資支持。

動詞 (verb的縮寫)嚴格落實各項風險防控措施。

(十八)依法合規安全有序推進存量資產盤活。嚴格落實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要求,嚴禁在盤活存量資產過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堅持市場化和法治化原則,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做好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決策審批等工作。,相關政策規定的情形除外,並主要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證券交易所、產權交易所等公開透明的渠道合理確定交易價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現有資產轉讓過程中的債權中止。多措並舉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為盤活存量資產創造良好的條件和氛圍。所有發行基礎設施REITs的項目應符合國家重大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投資管理法規等相關要求。,確保工程質量,防範市場風險。

(十九)提高專業機構合規履職能力。嚴格執行相關中介機構的自律規則、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促進中介機構履行職責,依法合規為盤活存量資產提供盡職調查、項目評估、財務法律咨詢等專業服務。積極培育服務於盤活存量資產的專業機構,提高專業服務水平。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中介機構,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十)確保基礎設施穩定運行。對於公益性較強的基礎設施項目,在盤活存量資產時應妥善處理公益性與經營性的關系,確保投資者接手後引進或組建能力強、經驗豐富的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機構,保持基礎設施的穩定運行,有效保護公眾利益,防範和化解潛在風險。推動基礎設施REITs基金管理人和運營管理機構完善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原始權利人在項目運營管理中的專業作用,確保基金存續期間項目持續穩定運行。

六、建立工作臺賬,加強組織保障

(二十壹)實行臺賬管理。全面梳理各地區基礎設施等領域存量資產,篩選出具備壹定盤活條件的項目,建立盤活存量資產臺賬,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列入臺賬的項目類型和基本情況,逐壹明確振興規劃,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指導和協調,定期開展項目調度,梳理項目進展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調動民間投資積極性。

(二十二)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在盤活存量資產方面加強信息溝通和政策銜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任務分工, 做好指導監督工作,協調解決* * *問題,形成工作合力,重大問題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各地區建立了相關協調機制,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用於新項目建設。

(二十三)加強監督和指導。對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成績突出的地區或單位,積極給予獎勵;對資產長期閑置、盤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約談、問責等方式加大監管力度。適時將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相關工作作為國務院大檢查的重點檢查內容。研究將鼓勵盤活存量資產納入國有企業評價體系。對於地方政府負債率高的地區,要重點督促其通過盤活存量資產,降低負債率,提高再投資能力。當年盤活國有資產的相關信息被納入地方各級政府的年度國有資產報告。

(二十四)積極開展試點探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全國範圍內選擇不少於30個有吸引力、有代表性的重點項目,確定壹批能夠為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提供有力支撐的相關機構,開展試點示範,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指導各地區積極借鑒先進經驗,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盤活存量資產的有效措施,防止“壹哄而上”。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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