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管理 - 所有者條款的解釋

所有者條款的解釋

業主是指在所有建築或建築分區中擁有壹個或多個專有建築空間或房屋的業主。

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國內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物業和樓宇業主本質上是壹樣的,都是指物業(產權)的所有人,房屋的出租人不是所有人。

所有者。建設項目的投資者或者投資者為建設項目專門設立的獨立法人。業主可以是項目的原始發起人,也可以是發起人與其他投資者共同設立的項目法人公司。在項目保修階段,業主也可能被業主委員會(由取得項目產權的買家或小買家組成,國外也稱業主法人團體)更換。在我國傳統的基本建設投資建設管理體制中,業主也被稱為“建設單位”。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所有人。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