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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賢傑近況

被告馬向東,48歲,被捕前是沈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被告人寧賢傑,47歲,被捕前系遼寧省沈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

被告李,47歲,被捕前是遼寧省沈陽市財政局局長。

三被告人均於199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於10月9日被遼寧省人民檢察院1999+10逮捕。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0年6月165438+10月04日指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管轄、寧賢傑、李貪汙、受賄、挪用巨額資金來源不明壹案,並繼續偵查。偵查終結後,應當提請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1年7月28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壹.腐敗罪

1998 65438+2月,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王家莊項目開發引進外資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1999 1、被告、寧賢傑、李謊報向港方有關人員發放獎金數額。* * *挪用公款12萬美元,三被告人各得贓款4萬美元。

第二,受賄罪

(1)1997年7月、8月,被告人馬向東、寧賢傑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華陽物業(沈陽)集團有限公司華陽大廈項目少收電費12萬余元。經被告人馬向東、寧賢傑交代,寧賢傑從華陽置業(沈陽)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高萬峰處獲得美元50萬元,二被告人將該款用於在澳門等地賭博。

(二)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馬向東利用職務之便,為其妻張亞飛(另案處理)委托的沈陽市維護管理處黨委副書記孫忠學等5人謀取利益,先後25次收受張亞飛給予的財物* * *共計人民幣7.8萬元、美元500元、貂皮大衣壹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幫助張亞飛委托的沈陽市維護管理處黨委副書記孫中學。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張亞飛分17次收受孫中學人民幣3.5萬元。

2.被告人為張亞飛委托的沈陽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副經理王光洲提供幫助。1997、165438+10月至1999,、張亞飛收受王光洲5000元、1件貂皮大衣(價值15000元)。

3.被告人馬向東為張亞飛委托沈陽市鐵西百貨大樓黨委書記武曲調職提供幫助。1997年4月至1999年2月,馬向東、張亞飛三次收受武曲人民幣18000元。

4.被告人馬向東為張亞飛委托的沈陽商業城紡織公司副經理孔東紅提供幫助。1997 10、馬向東、張亞飛* * *分別收受孔東紅給予的人民幣10000元。

5.被告人馬向東為張亞飛委托的沈陽燈具壹廠廠長陳波在沈陽二環路工程招標中提供幫助。1998上半年,馬向東、張亞飛各收到陳波人民幣10000元。

(3)被告人馬向東於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務上的便利,為沈陽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遲若燕等69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375次,共計折合人民幣4014700元,美元23.02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馬向東為原沈陽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遲若燕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從1997年底到1998年底,遲若雁分六次收受人民幣110,000元、美元60,000元。

2.被告人馬向東為原沈陽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太明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998 1,2月和1999 2月,兩次收到泰明和嬌薇的51萬元。

3.被告人馬向東幫助華陽置業(沈陽)集團有限公司減少投資項目的相關費用。1998上半年收到公司總經理高萬峰送的美金5萬元。

4.被告人馬向東為沈陽百佳集團從沈陽中城房地產開發公司手中接手沈陽中街中段地塊的開發提供幫助。1998的8、9月份和1999的5月份,收到集團董事長劉勇送的4萬美元。

5.被告人馬向東為沈陽環保集團在增資擴股等方面謀取利益。1997年初至1999年5月,集團董事長劉桂芹分四次收受人民幣1.5萬元、美元1萬元、內部職工股1萬股(股票價格為人民幣1萬元)。

6.被告馬向東幫助沈陽達汗開發公司協調解決與沈陽正興房屋開發公司的糾紛。1996年8月至1998年底,先後5次收受公司經理高淑英給予的人民幣27萬元。

7.被告人馬向東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為防止新聞單位曝光沈陽葛仙賓館“三陪”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打招呼。1997年2月至1999年2月,我在家中三次收受該酒店董事長李人民幣25萬元。

8.被告人馬向東幫助遼寧愛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科學家花園公寓,並獲得減免稅等優惠政策。1999的5、6月份,我在家收到公司經理知望的3萬美元。

9.被告人馬向東幫助沈陽怡和房地產開發公司協調解決艾蕪市場的管理問題。1997和1998、1和2月末收到公司副董事長高送來的人民幣65438+萬元和港幣654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