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照價格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此外,政府價格部門建立了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同時,該法還規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支付的,應當退還多支付的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