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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濕滑,車主摔倒。我該怎麽辦?

事後,李太太向其住所所在的物業管理公司提出了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訴訟請求。案例二:位於某大廈大堂內的某餐廳專用隔油池溢出,溢出的油使大堂地面濕滑。樓裏壹位年近六旬的居民朱先生,在經過大堂時滑倒在地板上,被送到人民醫院,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前後住院23天,花了654.38+0.9萬元醫藥費。為此,朱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朱先生滑倒摔傷的直接原因是大廈大堂地面油汙,餐廳對其專用隔油池管理不善,導致油汙外泄,造成原告損害,應承擔原告的經濟損失。作為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妥善管理大堂,使其使用安全。大堂地面濕滑時,未能采取及時合理的清潔保護措施,導致朱先生在經過大堂時摔倒。物業管理公司應對朱先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朱先生的損失由餐廳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同壹過錯造成,各自承擔50%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那麽,如果業主和租客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摔倒,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應該負責賠償?這些案件的責任歸屬適用我國民法規定的特殊侵權民事責任,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物業管理公司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看法律是否規定要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施工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的場所、路邊或者通道內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未設置明顯標誌、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中這壹特殊責任條款的實質是是否有“明顯標誌”,是否有“安全措施”。如果兩者都有,那麽施工人員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相反,在沒有上述任何壹點的情況下,施工人員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居民跌倒是由於物業管理公司的員工在施工或運營過程中造成的,如拖地導致地面濕滑,物業管理公司未設置明顯標誌並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居民或他人損害的,物業管理公司自然難以推卸其民事法律賠償責任。與第二種情況類似,物業管理公司應及時處理溢油,並采取各種有效的安全措施,包括清理和設置警示標誌。如果無視這種情況,壹旦提起訴訟,物業管理公司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物業管理公司必須時刻反復告誡負責清潔衛生的工作人員,壹定要隨身攜帶“拖地,小心滑倒摔傷!”“警示牌,並且把警示牌放在明顯的位置,不要因為麻煩而保存警示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這壹法律規定與我國《民法》第125條是壹致的,兩者都包含了“明確警告”的法律要求。但與這兩個法律條文相比,前者的適用範圍明顯超過後者,後者僅指地面建設過程,而前者包括經營者銷售、服務、購買、使用的全過程。租戶作為物業管理服務的消費者,由於地面濕滑,行人多,更容易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滑倒,如建築物的出入口或廁所等。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要看以下兩種情況:第壹種情況是: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已經在居民容易滑倒摔傷的大堂或廁所設置或豎立了“此處滑倒,小心摔倒”等警示牌。在那種情況下,如果住戶不慎摔倒,物業管理公司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承擔完善設施、加強防滑措施的行政法律責任,不做任何賠償。第二種情況,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在顯眼的地方進行任何警示或提醒,沒有采取任何防滑措施,物業管理公司就不容易推卸其民事賠償責任,可能要承擔居民滑倒摔傷的醫療費用等賠償責任,除非是由於暴風雨、地震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為了保證業主和租戶的安全,防止突發事件對業主和租戶造成的損害,避免不可預知的風險,建議物業管理公司購買公眾責任險,將賠償責任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萬壹因物業管理公司的疏忽或過失行為導致業主、居民及其他人員利益受損,保險公司也可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