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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物業垃圾運輸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生活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廢物。

第三條生活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等全過程分類體系,促進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綜合協調機制,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生活垃圾管理應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評估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設施建設,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等相關工作的監管,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第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業和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實行生活垃圾城鄉壹體化管理的地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的管理。本款規定的負責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的政策。

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產品綠色包裝,培育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龍頭企業,指導相關工業企業開展生活垃圾綜合利用。

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景區、酒店(賓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和農產品批發市場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商場、超市、餐飲服務場所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監督管理,建立與生活垃圾回收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推進電子商務領域源頭減量。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推進郵政、快遞包裝的標準化、減量化和回收利用。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對有關部門在生活垃圾監督管理中的具體職責作出規定。

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引導工作,組織、動員、督促村(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

鼓勵在源頭減少生活垃圾,並將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村規民約。

第七條再生資源、物業服務、環境衛生、生態環境、住宿、餐飲、電子商務、快遞、旅遊、家政服務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督促和指導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八條科技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科技創新,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智能化,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加強文明餐飲、拒絕浪費的宣傳教育,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工會、* * *共青團、婦聯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汙染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增強全社會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公園、住宿服務場所、餐飲服務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娛樂場所等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宣傳。

第十條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知識納入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內容。

鼓勵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科普教育基地,並按照規定納入社會實踐教育基地。

第十壹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城鄉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設區的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清掃保潔、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並與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對接。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踐行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的習慣,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的義務,有權舉報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引導和動員社會組織和誌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當地人口、區域、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理目標,組織編制本地區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設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集中分揀中心和交易市場的布局、規模和標準。

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規劃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不少於二十日。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設施建設年度計劃。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現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設施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逐步改造;確實無法按照規定標準改造的,經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根據需要合理配備必要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遷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貯存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章源頭削減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覆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采取措施引導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回收、可循環、可降解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七條本省對生活垃圾處理實行總量控制制度。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人口規模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批準後實施。總量控制計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源頭削減、削減措施和時限要求。

第十八條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制定與綠色包裝相關的地方標準,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推動地方標準的有效實施。

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相關服務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直接回收等措施,回收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和包裝物。依法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回收產品和包裝物。

第十九條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經營者應當優先使用綠色認證的電子運單、膠粘帶、包裝箱(袋)等包裝產品,提供可回收的包裝袋,積極回收包裝材料,建立並應用積分、定價優惠等制度,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化包裝。

電子商務、外賣行業經營者應當使用規格、強度符合快遞包裝要求的包裝材料,避免或者減少快遞企業的二次包裝。

第二十條禁止或者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禁止或者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塑料制品的目錄和時間要求,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前款規定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塑料制品。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應用可回收、易回收和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文化旅遊、農業農村、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職責,做好禁止和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壹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節約用餐標誌,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適度點餐、餐後打包、離桌光盤;餐飲服務場所不得自願或者免費提供壹次性餐具,但餐後包裝的除外。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厲行節約、文明配餐,按照健康、簡便的原則提供餐食,建立餐食動態管理制度,按需備餐、按需供餐,杜絕食物浪費。

賓館(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提供壹次性用品。鼓勵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務提供者提供可回收、衛生的消費品。

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逐步降低壹次性物品的比例。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帶頭使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比例,推進無紙化辦公,減少壹次性辦公用品的使用,內部辦公室不得使用壹次性杯子。

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節約和重復使用辦公用品,減少壹次性用品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的管理,促進清潔蔬菜上市和清潔農副產品進城。

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等。能夠建設符合規定要求的易腐垃圾處理設施,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臺賬,按照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就地處理易腐生活垃圾。

在偏遠山區、海島和人口稀少地區,農業農村部門可以組織建設易腐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因地制宜實施就地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易腐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行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和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的原則,推進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集中分揀中心和交易市場建設。回收網點、集中分揀中心和交易市場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安全和消防等有關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專項政策,支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促進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低值可回收物目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生活垃圾管理、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引導和鼓勵再生資源回收龍頭企業通過連鎖經營、授權經營等方式,建立布局合理、出售方便、收購有序的回收網絡,提高集約化、規模化水平。

鼓勵在居民小區、村莊、商場、超市等場所設立便民回收點,通過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網購配送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通過智能回收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第四章分類投遞

第二十六條本省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1)可回收物是指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棄的紙張、塑料、金屬、包裝材料、紡織品、電器電子產品、玻璃等。;

(2)易腐垃圾是指生產經營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米面食品、食用油、炒貨堅果等。;

(3)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產生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棄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熒光燈管、含汞溫度計、含汞血壓計、藥品及其包裝、油漆、溶劑及其包裝、農藥、消毒劑及其包裝、膠片和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廢棄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指導目錄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細化分類。

推動建立垃圾分類標識制度,生產者、銷售者逐步在產品包裝上設置醒目的垃圾分類標識。

第二十七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投入相應的收集容器,不得隨意拋擲、傾倒、堆放或者焚燒。

第二十八條垃圾收集容器的標誌和標牌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的有關規定。

鼓勵從事環境保護和再生資源回收的生產者和經營者為特定類型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廢物設立專門的收集容器。

第二十九條城市居民區和其他居住區應當分類設置可回收、易腐垃圾、有害廢棄物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可回收物和有害廢棄物的具體種類,設置專門的收集容器。

村莊應對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進行分類並設置收集容器,並根據需要設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廢物的收集容器。

餐飲服務場所、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和冷鏈倉儲物流企業應當設置易腐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應當密閉。

公共建築、公共場所、城市道路和商業設施應當設置可回收材料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條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區制度,各類責任區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業主委員會負責住宅小區的自我管理;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辦公樓、商場、各類市場、住宿、餐飲等經營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地鐵站、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汽車站及其管理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鐵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鐵、隧道、地下通道、河流、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園、廣場、旅遊景點、公共文化設施、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場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的行政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八)村道,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或者有關單位對管理責任人的確定有異議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上壹級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與* * * *共同決定。

第三十壹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責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和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清洗和維護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四)將分類後的生活垃圾交給符合規定條件的生活垃圾收運單位;

(五)對不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勸導,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監督本轄區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職責,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罰的,應當及時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負責人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納入行業監管內容。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由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負責組織收集和運輸。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村委會負責組織收集農村生活垃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運輸。

第三十三條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使用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誌和標簽要求的密封車、船;

(二)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不得沿途丟棄或者遺撒生活垃圾;

(三)不得將生活垃圾分類混合收集運輸;

(四)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類別、數量和去向,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送信息。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負責人交付的生活垃圾未按規定分類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建設、改造和運營管理。

第三十五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

(1)對可回收材料進行回收利用處理;

(二)易腐垃圾通過堆肥、厭氧產沼氣、生化處理等方式進行資源化或無害化處理;

(三)城市有害廢棄物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於危險廢物的,按危險廢物處理;

(四)其他垃圾通過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生活垃圾中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除緊急處置外,生活垃圾不得填埋處置。

第三十六條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產生的飛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廢物的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七條廢舊家具等體積大、完整性強的大件垃圾,可以通過預約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到本地區生活垃圾管理負責人指定的場所,經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流處理後進行回收或者無害化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因地制宜設置大件垃圾存放、轉運或者分類場所。

第三十八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設備的正常運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接收和處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汙染控制標準,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3)建立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接收的回收產品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送信息;

(四)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主要汙染物排放數據和環境檢測信息。

第三十九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誰多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方法的制定應因地制宜,結合生活垃圾分類,體現分類定價、計量收費等差異化管理,並充分征求公眾意見。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十條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機制。

發生突發事件導致生活垃圾無法正常收集、運輸或者處理的,相關單位應當立即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組織處置。

第四十壹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統籌* * *建設* * *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補償機制和應急聯動機制。

生活垃圾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處理的,由轉移方和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協商達成協議。搬遷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轉移能力,通過雙方約定的方式對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進行補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銷售塑料制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自願或者無償提供壹次性餐具的,由商業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壹條第三款規定,賓館(酒店)提供壹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生活垃圾收運單位使用的車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未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將生活垃圾運送到指定地點,或者將生活垃圾混裝收運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未按照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處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屬於《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的不良信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記入信用檔案。

第五十條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按照規定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和培訓的;

(二)未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依法調查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中心城市)和其他鎮的建成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的生活垃圾。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生活垃圾。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2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