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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範停車秩序,緩解停車場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提高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城市化管理區的範圍分別由市人民政府、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劃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位。

公共* * *停車場是指除道路停車泊位以外,為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的公共* * *停車場和建設項目提供的作為公共* * *服務設施的公共* * *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為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內部停車場。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中依法統壹劃定,為公眾提供機動車臨時停放服務的場所。

公共客運、貨運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共治、市場調節、方便群眾的原則。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停車場行業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制定停車場行業發展政策,指導停車場規範化管理和停車場建設維護的行業管理;負責停車信息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的建設和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道路停車泊位的規劃和調整,查處道路違法停車行為。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的停車位指標審查,停車場建築物、構築物設計方案審查,保障公共停車場用地需求。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管、竣工驗收備案、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停車場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核定納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服務收費。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辦理機械停車設備使用登記,監督管理機械停車設備,查處停車場經營活動中的價格違法行為。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查處非法破壞消防救援設施、占用消防通道的行為,引導停車場劃定消防通道禁停區域,設置消防通道標誌。

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推廣使用新型立體高層停車場、智能停車誘導系統、機械停車設施等集約化、智能化、信息化停車管理方式。第七條政府引導停車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成立,促進停車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發展。

停車場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和行業服務工作。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八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空間規劃、綜合交通規劃和交通需求,會同發展改革、公安、交通、城鄉住房建設、消防救援等有關單位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通過法定程序納入城市土地利用控制性詳細規劃。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各類機動車停車位供應總量、停車場布局、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等內容。學校、醫院、行政中心、公園、風景名勝區、大型商圈、城市交通樞紐等公共場所應當重點配套建設停車場。第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城鄉住房建設、消防救援等有關單位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停車設施配置標準,並根據城市交通發展變化適時調整。第十壹條停車場土地供應應當納入市、縣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閑置土地經依法處置後,由政府收回。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考慮停車場用地。第十二條在學校、廣場、綠地等資源的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應當提出建設方案,並征得地面設施所有權人同意。進行安全論證後,依法辦理規劃、土地、消防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