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管理 - 誰有為中國動植物檢疫部門策劃公關宣傳活動的文章?

誰有為中國動植物檢疫部門策劃公關宣傳活動的文章?

第章-壹般規定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以下簡稱《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下列物品應當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檢疫:

(壹)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

(三)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

(四)入境拆解的廢棄船舶;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或者貿易合同規定的其他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貨物、物品。

第三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動植物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主管全國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工作,收集國內外重大動植物疫情,負責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方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

第四條當國(境)外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並可能傳入我國時,應根據情況采取以下緊急預防措施:

(壹)國務院可以對有關邊境地區采取管制措施,必要時,下令禁止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或者封鎖有關口岸;

(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公布禁止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名錄;

(三)對本條例第二條所列可能被病蟲害汙染的進境物,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采取緊急檢疫措施;

(四)受動植物疫情威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應急預案,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報告。郵電、交通部門應優先傳遞重大動植物疫情報告和檢驗材料。

第五條享有外交、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和人員自用或者公用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檢疫;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驗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六條海關應當依法配合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行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

第七條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所稱動植物疫區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名單,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八條對執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檢疫審批

第九條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或者其授權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負責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壹款所列動物、動物產品和違禁物品的檢疫審批。

進口植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檢疫審批,由《植物檢疫條例》規定的機關負責。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辦理入境檢疫審批手續:

(壹)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無重大動植物疫情;

(二)符合我國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符合有關雙邊檢疫協議(包括檢疫協議、備忘錄等)。,下同)中國與輸出國家或地區簽訂的。

第十條檢疫審批手續應在貿易合同或協議簽訂前完成。

第十二條攜帶、郵寄植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境的,必須事先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提前辦理的,承運人或者郵寄人應當在口岸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經審批機關批準並經檢疫合格後,準予進境。

第十三條需要過境運輸動物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須事先向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疫情證明、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允許動物進境的證明,並說明擬過境路線。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將在審批後簽發動物過境許可證。第十四條。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進口《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壹款所列禁運物品的,貨主、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數量、用途、引進方法和入境後的防疫措施,並附具海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署的意見。

第十五條在辦理入境檢疫審批手續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貨主、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重新辦理入境檢疫審批手續:

(壹)改變進口物品的品種或者數量的;

(二)變更出口國家或者地區;

(三)變更入境口岸的;

(四)超出檢疫審批有效期的。

第三章入境檢疫

第十六條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壹條所稱中國法定檢疫要求,是指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動植物檢疫要求。

第十七條國家對向中國輸出動植物產品的境外生產、加工、儲存單位實行登記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進境前或者進境時向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貨物從海關監管區隔離檢疫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到達指定地點時通知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貨物屬於過境海關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進境時向國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並在到達時向目的地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

進口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應當在入境前30天報檢;進口其他動物的,在入境前15天報檢;進口植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在入境前7天報檢。

動植物包裝和鋪墊材料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及時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申報材料進行檢疫。前款所稱動植物包裝和墊料,是指直接用作包裝和墊料的動物產品、植物和植物產品。

第十九條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時,應當填寫報檢單,提交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原產地證書、貿易合同、信用證、發票等單證。依法應當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還應當提交檢疫審批單。沒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明,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第二十條進口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到達口岸時,檢疫人員可以對運輸工具和貨位實施檢疫,查驗貨證相符,並可以按照規定取樣。承運人、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檢疫人員提供裝載清單和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裝載動物的運輸工具到達口岸時,上下運輸工具或者接近動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的防疫、消毒和其他現場預防措施。

第二十二條檢疫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現場檢疫:

(1)動物:檢查流行病的臨床癥狀。發現疑似染疫或者死亡的動物時,應當在主人或者護送人員的配合下查明情況,並立即處理。動物的墊料、剩余飼料和排泄物,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檢疫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消毒。

(2)動物產品:檢查有無腐敗變質,容器、包裝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許從運輸工具上卸下。如果發現散裝貨包裝或集裝箱破損,貨主或其代理人應負責在卸下運輸工具前做好分揀工作。根據情況,對運輸工具的有關部位和裝載動物產品的容器、外包裝、墊料和汙染場所進行消毒。如需實驗室檢疫,應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對易滋生植物害蟲或隱藏雜草種子的動物產品,應同時實施植物檢疫。(3)植物和植物產品:檢查貨物和包裝是否無病蟲害,並按要求取樣。發現病蟲害並可能傳播時,應當及時對貨物、運輸工具和裝卸場地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同時,對來自動物源性疫病疫區或者易攜帶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病原體並用作動物飼料的植物產品,實施動物檢疫。

(4)動植物包裝材料、鋪墊材料:檢查是否攜帶病蟲害、隱藏雜草種子、接觸土壤,並按規定取樣。

(5)其他檢疫物:檢查包裝是否完好,是否被病蟲害汙染。發現被病蟲害損壞或汙染時,應當進行農藥處理。

第二十三條船舶、火車裝運的散裝動植物產品,在地面實行分級檢驗;限於港口、車站的儲存條件,不能現場查驗的,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也可以邊卸邊運至指定地點儲存。在卸貨過程中,經檢疫發現疫情時,應當立即停止卸貨,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要求,對卸下和卸下的貨物進行消毒處理,並采取防止疫情擴散的措施,同時對被病蟲害汙染的裝卸工具和場所進行消毒處理。

第二十四條進口大中型牲畜應當在國家動植物檢疫局設立的動物檢疫場所檢疫45天;輸入其他動物的,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動物檢疫場檢疫30天。動物檢疫場所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同壹批進口動植物產品在不同口岸卸下時,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只對在香港卸下的貨物進行檢疫。提前卸貨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及時將檢疫和處理情況通知其他卸貨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需要取得出境許可證的,由卸貨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匯總後出具檢疫證明。

在卸貨港檢疫發現疫情,必須在船上進行熏蒸消毒時,由卸貨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統壹出具檢疫證明,並及時通知其他卸貨港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第二十六條進口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當按照我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的有關規定實施檢疫。

第二十七條經檢疫合格的進口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在報關單上加蓋印章或者簽發檢疫放行通知單;需要從入境口岸海關監管區調運檢疫的,由入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檢疫調運通知單》。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加蓋的印章或者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放行單、檢疫交接單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海關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或者簽發的《檢疫放行單》、《檢疫交接單》驗放進口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交通、郵電部門的憑證投遞,投遞期間國內其他檢疫機關不再檢疫。

第二十八條輸入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監督和技術指導下實施除害處理;需要對外索賠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檢疫證明。

第二十九條國家動植物檢疫局根據檢疫需要,經輸出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政府有關部門同意,可以派出檢疫人員在產地進行預檢驗、裝載監管或者疫情調查。

第三十條海關、邊防部門截獲的非法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當移交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

第四章出境檢疫

第三十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依法辦理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境手續時,應當提供貿易合同或者協議。

第三十二條對輸入國要求中國向其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進行登記的產品,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進行登記,並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出口動物出境前需要檢疫的,應當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檢疫場所實施檢疫。出口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當在倉庫或者貨場實施檢疫;根據需要,也可以在生產加工過程中進行檢疫。

受檢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當數量充足、包裝完好、堆放整齊、標誌清晰。

第三十四條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疫依據:

(壹)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和我國有關動植物檢疫的規定;

(二)雙邊檢疫協議;

(三)貿易合同中規定的檢疫要求。

第三十五條經啟運口岸檢疫合格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抵達出境口岸時,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動物由出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臨床檢疫或者復驗;

(二)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從起運地隨原運輸工具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驗放;如果他們使用不同的交通工具出境,他們將獲得新的證書;

(三)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運抵啟運口岸後拼裝,因輸入國家或者地區變化有不同檢疫要求的,或者檢疫有效期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重新報檢。

第三十六條出口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啟運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合格的,到達出境口岸時,交通、郵電部門憑啟運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單證交付,國內其他檢疫機關不再檢疫。

第五章過境檢疫

第三十七條運輸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過境(包括轉運,下同)時,承運人或者押運人應當將運單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證明提交入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查驗。運輸動物過境的,還應當提交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簽發的動物過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過境動物到達進境口岸時,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對運輸工具和集裝箱進行外觀消毒,並對動物實施臨床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準予過境。入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向出境口岸派出檢疫人員,出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不再檢疫。

第三十九條裝載過境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運輸工具、包裝物、容器必須完好。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查驗,發現長途運輸工具或者包裝物、裝載容器可能造成途中泄漏的,承運人或者押運人應當按照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要求采取封存措施;不能采取密封措施的,不準過境。

第六章攜帶、郵寄物品的檢疫

第四十條攜帶、郵寄植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境,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郵件退回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在郵件和遞送單上註明退回原因;郵件如被銷毀,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發出通知,通知寄件人。

第四十條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的,必須向海關申報,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海關應當及時將申報或者扣押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移交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未經檢疫的,不得攜帶入境。

第四十二條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在口岸、機場、車站的旅客通道和行李提取處實施查驗。對可能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但未申報的,可以抽查其物品,必要時可以開袋(箱)查驗。

旅客出入境檢查站應當設立動植物檢疫站和標誌。

第四十三條攜帶動物進境的,必須持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明,經檢疫合格後放行;攜帶狗、貓等寵物入境的,還必須持有預防接種證。沒有檢疫證明、預防接種證明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閉,限期退回或沒收銷毀。限期退回的,承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截獲證明領取並攜帶出境;逾期未領取的,自動放棄。攜帶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經現場檢疫合格的,當場放行;需要進行實驗室檢疫或者隔離檢疫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截獲證書。經截留檢疫合格的,由承運人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截留證明領取;逾期未領取的,自動放棄。

禁止攜帶、郵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目錄所列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

第四十四條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由國際郵件互換局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包括國際郵件快遞公司和其他經營國際郵件的單位,以下簡稱郵局)實施檢疫,郵局應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現場檢疫合格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加蓋檢疫放行章,交付郵局。需要進行實驗室檢疫或者隔離檢疫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向郵局辦理交接手續;經檢疫合格的,加蓋檢疫放行章,交付郵局。

第四十五條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又沒有有效方法作除害處理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並向承運人、寄件人發出檢疫處理通知單。

第七章運輸工具檢疫

第四十六條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對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船舶、飛機、火車實施現場檢疫。有關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應當接受檢疫人員的詢問並在詢問記錄上簽字,提供運行日誌和貨物裝載情況,開艙接受檢疫。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對餐車、茶水間、廚房、儲藏室、食品間等動植物產品的存放和使用場所,泔水和動植物廢棄物的存放場所,集裝箱箱等前款運輸工具中可能隱藏病蟲害的區域或者部位實施檢疫;必要時,做好防疫和消毒處理。

第四十七條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船舶、飛機、火車,發現有《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名錄所列病蟲害的,必須實施熏蒸、消毒或者其他消毒處理。禁止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必須封存或者銷毀;封存的,在中國停留或者作業期間,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不得啟封和使用。運輸工具上的泔水、動植物廢棄物及其存放場所和容器,應當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監督下進行消毒。

第四十八條來自動植物疫區的入境車輛,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消毒。裝載進口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車輛,經檢疫發現病蟲害的,應當隨貨壹並處理。港澳動物空車裝運,實施車輛防疫消毒。

第四十九條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對入境拆解的報廢船舶實施檢疫。發現病蟲害的,應當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監督下進行處理。禁止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監督銷毀。第五十條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進口運輸工具經檢疫或者消毒處理合格後,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出證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出具運輸工具檢疫證明或者運輸工具消毒證明。

第五十條交通工具工作人員和其他入境旅客在中國停留期間,不得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離開交通工具;如需帶走,應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驗。

第五十二條攜帶動物出境的運輸工具在裝載前,應當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監督下進行消毒。

攜帶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境的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規定。如發現超過規定標準的危險性病蟲害或壹般病蟲害,經消毒處理後方可裝運。

第八章檢疫監督

第五十三條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進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加工、儲存實行檢疫監管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進出境動植物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需要隔離飼養、種植的,在隔離期間,應當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監督。

第五十五條從事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的單位和人員,必須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考核合格。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對熏蒸消毒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並負責簽發熏蒸消毒證書。

第五十六條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對生產、加工、存放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機場、港口、車站、倉庫、加工廠、養殖場等場所進行動植物疫情監測,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損壞動植物疫情監測儀器。第五十七條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在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運輸工具和裝載容器上加施動植物檢疫印章或者標誌;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不得開拆或者損毀檢疫封識和標誌。動植物檢疫印章和標誌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統壹制發。

第五十八條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集裝箱、包裝物運往保稅區(包括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等)。)在入境口岸依法實施檢疫;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檢疫監督;經處理後運輸出境的,按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關於出境檢疫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或者未執行檢疫審批規定的;

(二)報檢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並已取得檢疫證明的,予以吊銷。

第六十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擅自卸運進境或者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

(二)擅自轉移或者處理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檢疫的動植物的;

(三)擅自拆封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或者擅自拆封、損毀動植物檢疫封識、標誌的。

(四)擅自拋棄過境動物的屍體、排泄物、墊料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運輸工具上的泔水和動植物廢棄物的。

第六十條生產、加工、存放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登記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單位,經檢疫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作退回、銷毀或者消毒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撤銷登記。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造成重大動植物疫情的,

(二)偽造、變造動植物檢疫單證、封識、標誌、印章的。

第六十三條從事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的單位和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熏蒸消毒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取消其熏蒸消毒資格。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植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是指可以繁殖的栽培和野生植物的整株或部分,如植物、幼苗(包括試管苗)、果實、種子、砧木、接穗、插條、葉、芽、塊莖、莖、鱗莖、鱗莖、花粉、細胞培養物等。

(二)“裝載容器”是指可以多次使用、易受病蟲害汙染、用於裝載進出境貨物的容器,如籠、箱、桶、筐等。

(三)“其他有害生物”,是指除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性病、蟲、雜草以及軟體動物、嚙齒動物、蟎類、多足動物和危險性病蟲害的中間宿主和媒介以外,危害動植物的各種生物有機體和病原微生物。

(四)“檢疫證書”是指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植物檢疫證書、動物健康證書、獸醫衛生證書、熏蒸/消毒證書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關於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健康或者衛生狀況的文件。

第六十五條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疫或者熏蒸、消毒、退運、銷毀所產生的費用或者損失,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承擔。

第六十六條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法需要抽樣檢疫時,應當出具抽樣憑證。貨主、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回剩余的樣品。未在規定期限內取回樣品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按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貿易動物產品出境的檢疫機構由國務院根據申請情況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6月1997 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