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關於鄭州市空置房物業費繳納的規定如下:
1,房屋已竣工但尚未銷售,或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期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物業服務費或物業服務基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繳納;
2.因業主自身原因暫時未入住的空置房屋,半年內按規定或約定收費標準的50%交納物業服務費,超過半年未入住的按規定或約定收費標準的70%交納。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7-17。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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