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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65438號+0)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9〕965438號+0)的規定,企業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抵扣項目有以下異同

1)它們之間的相似之處。

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是以收入(增值)為基礎的。房地產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每年按照開發產品的銷售收入(或竣工前的銷售收入)減去扣除項目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稅。土地增值稅按照收入減去扣除項目後的增值額征收。

2)它們之間的差異。

(1)不同項目收取的土地價款。土地增值稅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單列壹項,企業所得稅則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的“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⑵允許以不同形式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其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項目時,主要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土地增值稅抵扣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費,另加20%的抵扣。

在土地增值稅抵扣項目上,不同於房地產開發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中的企業所得稅。不是按實際發生額扣除,而是按壹定比例扣除(10%以內)。如果加上扣除,不是按實際成本,而是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合計的20%。

在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成本中,可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預提費用。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下列應計(付)費用外,以實際成本為應納稅成本,即: (壹)外包項目尚未最終結算且未取得全部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以計提不足的發票金額,但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此類公共設施必須符合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已明確承諾建設且不可撤銷的條件,或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建設。(三)應報政府批準而尚未報批的建設費用、物業改善費用可按規定代扣代繳。物業改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共建築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資金。

(3)地價分攤方法不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成本中,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成本,應當按照下列方法進行分配。土地成本壹般按照面積法分攤。如確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與稅務機關商定。土地開發與房地產開發同時掛鉤,是壹次性取得土地分期開發房地產。經稅務機關批準,土地開發成本可按土地總體預算成本進行分攤,待土地總體開發完成後再進行調整。

在土地增值稅抵扣項目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價款、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征地拆遷補償費等,分期分批開發土地的,按照面積法分攤,確定各項目土地抵扣金額;同壹項目既有普通標準房又有非普通標準房的,扣除項目按照建築面積法分攤,增值部分單獨核算。

(4)貸款利息扣除不同。在企業所得稅的最終計算中,貸款利息的計算分為資本化和費用化兩種方式。即企業為建造和開發符合納稅要求的產品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利息費用只能單獨扣除,企業應將計入成本的利息費用從成本中剔除,合並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費用進行扣除。利息支出符合壹定條件的,可以選擇據實扣除;不符合條件的,也可以選擇計算扣除。詳情請參閱以下章節:利息費用的分攤和扣除。

5]扣除項目對合法憑據的要求不同。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匯算清繳應稅成本時實際發生的費用,不計入應稅成本,應當在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計入應稅成本。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壹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應當取得實際發生的費用但不得扣除合法憑據。

[6]項目成本核算方法不同。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當按照制造成本法進行計量和核算。其中,開發產品應計入成本的費用,屬於能夠區分成本對象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計入成本對象。* * *同壹成本和不能區分負擔對象的單位成本,應按受益和比例原則分攤到各成本對象。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國稅發[2009]91號文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備案的項目為依據進行清算;分期開發的項目,要分期清算;對於不同類型的不動產,應分別計算增值額和增值率,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取得的收入為基礎,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項目法定金額後的增值額,向國家繳納的壹種稅,不包括以繼承和贈與方式無償轉讓不動產的行為。納稅人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稅對象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有償轉讓取得的增值額。

地價增值額是指房地產轉讓所得扣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和費用後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實際上是壹種反房地產暴利稅,是指房地產企業等單位和個人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房屋銷售過程中取得的收入,扣除開發成本和其他費用後,向國家繳納的壹種稅收。

目前,我國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率高就多征,增值率低就少征,沒有增值。比如增值額20%以上50%以下的,稅率30%,增值額超過200%的,稅率60%。據專家測算,只要房地產項目毛利率達到34.63%以上,就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1)計稅依據是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

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是應稅對象的銷售收入總額扣除相關成本、費用、稅金等項目後的余額,不同於增值稅。

(2)征稅範圍比較廣。

凡在中國境內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除稅法規定免稅的以外,均應按照土地增值稅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凡有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經濟性質是內外資企業還是中外人員,也不論其是否專營或兼營房地產業務,都有繳納增值稅的義務。

(3)實行累進稅率。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在轉讓房地產增值率的基礎上確定的,按照累進原則設計,實行分類征稅。增值率高,稅率高,多繳稅;增值率低,稅率就低,稅就少。

(4)集合的實現。

房地產轉讓過程中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稅,按每次取得的增值額征收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