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該罰款並不重要,但是罰款的數額才是勞動法最關鍵的規定。雇主無權對雇員處以罰款。無論多少,用人單位只有在因重大過失或主觀原因故意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全部損失。《勞動法》規定,每月扣除的工資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本人工資的20%,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如果張大傑侮辱了男律師,最高罰款應該是她工資的20%,也就是680元的罰款,而物業管理公司罰款2000元,這是相當不合理的,也是違反勞動法的。而且杭州2020年最低工資是每月2000元。如果張大傑確定被罰款,月薪只有1438。
筆者認為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更何況有句話說的好,不知者無罪,只是進去拿個工具,並沒有給公司領導造成什麽損失,書面教育就夠了,不壹定要用錢來體現公司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