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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黨建主導、政府主導、業主自治、多方參與、專業服務的工作模式。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的組織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本地區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綜合管理考核內容,提供財政預算保障,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制度,明確物業管理工作機制,配備專門管理人員,會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本轄區業主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督,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關系。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運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等信息新技術,建設智慧物業管理平臺,發展智慧物業。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第七條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江西省有關規劃、設計規範和工程標準建設物業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納入物業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第八條新建物業管理區域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運營設施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統壹規劃、統壹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移交給相關經營單位。相關經營單位接管後,負責維護和保養,保證其安全運行和正常使用。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未移交相關經營單位的,物業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應為地面以上獨立成套裝修房屋,按物業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的標準配置,最小不少於120平方米,具備通風、采光條件和水電使用功能。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應當布置在物業服務用房內,最小20平方米,具體位置由物業服務提供者與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

政府保障性住房和政府負責拆遷安置的住房未配建物業服務用房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籌解決。第十條在業主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新房銷售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並與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面積不足2萬平方米的物業管理區域,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提供者。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自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之日起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協議》應作為新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未約定合同期限或者合同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的物業服務提供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新物業交付使用十五日前,會同前期物業服務人員完成對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檢查。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建物業查驗工作的監督指導,負責組織業主代表、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相關單位參與查驗,或者聘請相關專業機構予以協助。

辦理新建物業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前期物業服務提供者移交下列資料:

(壹)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相關文件;

(二)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三)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的臺賬清單和詳細的安全技術檔案,其他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維護等技術資料;

(四)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智能物業、人防工程等設施設備相關文件;

(五)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文件;

(六)物業管理所需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