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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趕走物業

首先,小區要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如果妳現在正在和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可以直接讓業主委員會和新聘任的物業管理公司協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因為物業可以進入現場,原來的物業就要撤離。因為按照規定,之前的物業管理還沒有到期,只要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聘請了新的物業公司,那麽原物業公司就必須撤離。但如果不是前期物業管理,那麽就必須按照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期滿後,業主委員會可以選聘新的物業公司,原物業公司將撤離。但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物業管理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屬於違約行為。業主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提供相關意見,業主委員會將監督並與其協商解決相關問題。當然,業主也可以直接向物業公司反映相關問題,直接解決當然更好。所以,讓物業公司走人,並不是某個業主的決定,雖然可能是因為物業公司的服務不到位,給壹些業主帶來了很多不便和問題。如果業主真的對物業公司極度不滿,又無法通過業主委員會解決問題,自己協商也沒有效果,那麽可以向小區、房管局物業處,甚至市長信箱投訴,然後就可以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