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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占用公共道路甚至消防通道的私人車位。我該如何起訴?

業主如需占用公共用地,應先與物業協商,或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如果物業拒不改正,他們可以向轄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民事責任。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歸所有權人所有,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