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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貨運平臺公司的註冊要求

2022年加入在線貨運的門檻是獨立部署、合規的在線貨運平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壹、網絡平臺服務功能1。信息發布。網絡貨運經營者依托網絡平臺,為貨主和實際承運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貨源和運力信息,對貨源和車源信息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信息發布、篩選、修改、推送、撤單等功能。

2.在線交易。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通過網絡平臺在線組織運力,有效整合貨源和運輸資源,實現信息精準調配,生成電子運單,完成網上交易。

3.全程監控。網絡平臺應自行或利用第三方平臺對運輸位置、軌跡和狀態進行動態監控,具備對裝卸和結算進行有效控制的功能,具備對物流信息進行全過程跟蹤、記錄、存儲和分析的能力;應記錄包含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行駛軌跡數據;宜實時顯示實際承運人駕駛員和車輛運輸軌跡,實現實際承運人相關資質證書到期預警、違章報警等功能。

4.財務支付。網絡平臺應具備驗證對賬、交易明細查詢、資金運行清單生成等功能,並應具備網上支付功能。

5.咨詢投訴。網絡平臺應具備咨詢、投訴舉報和結果反饋功能。

6.網上評價。網絡平臺應具備對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進行信用評分和評級的功能。

7.查詢統計數據。網絡平臺應具備信息查詢功能,包括運單、資金流、運輸軌跡、信用記錄、投訴處理等信息分類、入戶查詢和數據統計分析功能。

8.數據檢索。網絡平臺應具備交通、稅務等相關部門依法獲取數據的條件。

二、服務及要求

(1)資料審核。

1.發貨人信息。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在平臺上登記核對托運人信息:托運人為法人的,信息包括托運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聯系方式、通訊地址等基本信息,並留存營業執照掃描件;如果托運人是自然人,該信息包括托運人的姓名、有效證件號碼、聯系信息和有效證件的掃描件。

2.實際承運人信息。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要求實際承運人在網絡平臺登記並核對以下信息:實際承運人名稱、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駕駛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車輛車牌號、車牌顏色、車輛道路運輸許可證號、車輛行駛證檔案號、車輛總質量、核定載質量、外形尺寸(4.5噸及以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車輛,不需要登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道路運輸許可證號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號)。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留存以下有效掃描件:實際承運人的營業執照、身份證等掃描件;駕駛員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和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掛車、4.5噸及以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業務的,無需上傳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對實際承運人的資質信息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方可委托其從事運輸業務。

(2)簽訂合同。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分別與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當事人信息:包括托運人、收貨人、網上貨運經營者和實際承運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2.服務內容:包括貨物信息、運輸方式、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價格、限額要求等。

3.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運費結算方式;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保存不少於3年。

(3)運輸過程的監控。網絡貨運經營者在生成運單號碼後,應當實時采集承運車輛實際運輸軌跡的動態信息,並在駕駛員授權的情況下,在貨物發運並確認交付時,實時采集並上傳駕駛員的地理位置信息,實現交易、運輸、結算全過程的透明、動態管理。網絡貨運經營者使用12噸以上重型普通貨車、半掛牽引車承擔運輸任務時,應當督促實際承運人保持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在線。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壹致。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虛構運輸交易,相互委托運輸服務。

(4)交付和驗收。

1.交貨和裝貨。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非法承運危險品。從事零擔貨物運輸的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零擔貨物運輸服務規範》的相關要求,查驗登記托運人身份,督促實際承運人對貨物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檢查。網絡貨運經營者接到實際承運人關於發現違禁物品、可疑物品或者隱匿危險品的報告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2.交貨和卸貨。收貨人確認收貨後,實際承運人應當及時將發貨信息上傳至貨運經營者網絡平臺。貨物交付時有異議的,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及時處理。

(5)運費結算。

1.結算流程。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實際承運人支付運費。

2.付款方式。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通過電子支付實現交易追溯。

(6)信息上傳。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部網絡貨運信息交互系統接入指南的要求,在收貨人確認收貨後,將運單數據實時上傳至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控系統。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在結算完成後將資金運行清單信息實時上傳至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控系統。

(7)保險理賠。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采取投保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險等措施,保護托運人合法權益。

(八)投訴處理。

1.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包括服務電話、投訴方式、辦理流程等。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建立網上投訴舉報機制。

2.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後24小時內給予有效回復,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3.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舉報投訴處理相關信息的匯總分析,在網絡平臺公示投訴處理滿意率。及時發現管理不足和漏洞,制定改進措施,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9)信用評價。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對實際承運人建立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體系,圍繞運輸效率、運輸安全、服務質量、客戶滿意度等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在網絡平臺公示。根據信用評估結果,建立實際承運人退出機制。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19條:借款人的義務:

1.應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的除外),並如實向貸款人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余額,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及相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監督;

3.貸款應用於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

四、應按借款合同及時還清貸款本息;

五、將全部或部分債務轉讓給第三人,須征得貸款人同意;

不及物動詞出現危及貸款人債權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