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壹)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未對暫時不使用或者不能安全分類貯存的工業固體廢物建設貯存設施、場所,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單的淘汰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六)擅自將固體廢物轉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散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環境汙染的;
(八)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