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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處罰財產法。

業主與物業公司、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與業主發生治安案件時,公安部門必須出面協調,防止矛盾糾紛進壹步擴大。但物業管理矛盾的主要協調單位是當地房管局辦公室或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的調解架構。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矛盾,不應該打架。

法律分析

物業管理糾紛應在我國法律法規框架內通過公平合理的協商解決,不是公安部門的責任。壹旦發生沖突,公安部門會介入。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爭議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主持雙方協商,促使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壹般調解可分為三種:民事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後,按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後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裁決解決。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爭議時,業主可以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個人推薦

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刑事偵查或治安管理。公安機關處罰財物的話,壹般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將人交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壹)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發現的人;(二)被通緝;(三)越獄逃跑的;(4)被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