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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最新執行標準

壹、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1)燕坊組團(含燕山片區、城關街道)、常亮組團(含陳宮街道、西路街道、良鄉鎮、長陽鎮)、竇店組團(含竇店鎮)、閻村鎮、新鎮街道。

(二)禁止在下列場所及其周圍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

3 .油罐、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場所等消防重點單位;

4.輸變電設施;

5.醫療機構、中小學、幼兒園、養老院;

6 .森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域;

7.重要軍事設施;

8.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由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需要確定並公布。

(三)禁止在下列場所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1.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明火的區域和場所;

2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等重要新聞單位;

3.電信、郵政和金融機構;

4.城市道路網的橋梁(包括立交橋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和地下空間;

5.大型文化體育場館、集貿市場、商場、超市、電影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和大型停車場;

6.建築工地、房屋走廊、過道、屋頂、陽臺和窗戶;

7.裝有外保溫材料的建(構)築物全部納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範圍。其中,消防重點單位所屬高層建(構)築物及其周邊60米範圍內為禁入區,10層以上或者24米以上的其他建(構)築物30米範圍內為禁入區;

8.平房密集區滅火救援難度大,居民區停放車輛多,放電空間狹窄;

9.所有鄉鎮(街道)的建成區均視為禁入區。

上述禁放區內禁止銷售、儲存和隨時燃放煙花爆竹。

二、下列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周口店鎮、劉立河鎮、長溝鎮、韓村河鎮、青龍湖鎮、石樓鎮行政區域內。

在限制燃放區(禁止燃放的地方除外),除農歷除夕、正月初壹24時、初二至正月十五每天7時至24時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3.空氣重汙染壹級(紅色)或二級(橙色)預警期間,采取暫時禁止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的管理措施,房山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禁止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

四是禁放、限放區域涉及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小區物業公司,以及經營場所,要嚴格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設置明顯的禁放、限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明確具體人員看管,及時勸阻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人;不聽勸阻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賓館、酒店、婚慶服務等單位應當承擔各自經營活動範圍內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按照國家和市、區的規定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六、各鄉鎮(街道)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總體組織實施,按照“網格化管理”的原則,將禁放和限制區域明確到責任部門。

七、單位或者個人儲存、攜帶、燃放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品種,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地點燃放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沒收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八、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內,行為人拒絕或者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