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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辦公室的東西丟了誰負責?

對於物業保安人員來說,白天盜竊責任相對較輕,而晚上責任較大。但因為車主也有保管個人物品的責任,壹般不會負全責。

員工的物品丟失,單位也有責任嗎?這是壹個復雜的問題,需要以丟失的對象為基礎。

目的、損失的時間和監護義務的分擔。就受傷員工與單位的關系而言,大致有幾種情況:

1.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單位只有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義務,這裏的“安全”應該只是指人身安全。

第二,如果抓到小偷,由小偷承擔。

三、如果丟失的東西由單位保管(如進入特定區域不能佩戴首飾,統壹存放在單位更衣室),無論丟失的東西是否與工作有關,單位都會負全責。

4.如果沒抓到小偷,失物不是由單位統壹保管的。解決這個法律問題的關鍵在於:財產丟失是否與其工作有關?關系有多大?

a、遺失物完全用於工作的(假設不是出借行為),單位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無因管理條款承擔責任,但職工(即遺失物的使用人)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的,減輕單位的責任。

B.如果遺失物通常用於工作,但不能判斷其丟失時是否用於工作,就要根據通常的使用狀況來推斷誰有保管遺失物的義務,負有保管義務的壹方負主要責任。職工承擔保管義務的,單位應當根據遺失物的通常收益給予適當補償。

c、如果丟失的東西與工作無關,單位概不負責。

在辦公室丟東西不僅僅是懊惱,更是膽怯。如果明確是外國的“梁上君子”,那就又多了壹個挨罵的對象。不然壹屋子人都會不開心。提醒大家:無論在哪裏,都要多註意防盜,保管好個人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