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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慶陽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決定(2021)

壹、第五條第二款中的“交通、工業和信息”修改為“交通、工業和信息技術”,刪除“民族和宗教”。二、刪除第七條第壹款中的“(場所)、區域內任何時間”,並將“不準”修改為“禁止”。

刪除第七條第壹款第十項,增加兩項作為第十項、第十壹項:“(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十壹)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三。第九條修改為:“非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除夕夜、正月初壹、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在市縣城市規劃區燃放符合要求的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四、第十條第二款“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修改為“向公安機關”。五、在“……六、第十三條中的“單位和個人”改為“經營者”。七、第十五條中的“物業服務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機構”。八、刪去第十八條。9.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十、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刪去“政府”。Xi。第二十壹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十二、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壹條。

本決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慶陽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