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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曳引和強制驅動電梯、液壓驅動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以及其他類型的電梯。具體類型根據國家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和安全管理。

自用或者單戶家庭使用的電梯改為公用的,按照本辦法執行。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的領導,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將電梯安全管理列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並將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將電梯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檢查範圍,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履行職責,實施信息化手段,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督、技術檢驗和行政執法。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新建建築的電梯井、機房和地坑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管理職責,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電梯更新、改造和維修。

通信管理部負責協調電梯內通信網絡覆蓋的建立。

市、縣(市、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培訓、宣傳、技術交流、行業評價、咨詢等服務,指導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參與相關檢查和相關標準制定。

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向行業協會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行業協會參與電梯安全管理。第七條電梯生產、經營和使用管理單位、檢驗檢測機構、行業協會等。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披露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電梯信息。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保障公眾參與監督,及時處理涉及電梯安全的舉報。第八條本市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方法,提高電梯的安全性能和風險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

鼓勵有資質的單位以合同管理的形式提供電梯安全節能專業服務。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倡導安全文明使用電梯,增強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性宣傳教育,加強對電梯安全的輿論引導和監督。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十條使用管理單位是指擁有電梯管理權力和義務,承擔使用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管理單位確定如下:

(壹)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是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托方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新安裝的電梯未移交給業主或者使用人,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

(四)出租、出借電梯場所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電梯管理單位;

(五)電梯有多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的,應當協商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協商不能確定的,由電梯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未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壹條電梯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並采取下列電梯安全管理措施:

(壹)建立健全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二)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在電梯轎廂內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或者緊急救援電話,保證其正常使用,並指定專人24小時值班;

(4)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註意事項、電梯使用標誌和指示牌,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的明顯位置設置緊急停止標誌;

(五)制定電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國家和省對電梯使用和管理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