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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非機動車、摩托車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摩托車的交通、生產、銷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非機動車、摩托車管理工作,建立非機動車、摩托車綜合管理機制。

公安機關負責非機動車、摩托車的登記和交通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摩托車道路運輸行為的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批發市場貨物配送車輛的相關管理制度。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非機動車、摩托車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銷售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規劃國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發展改革、廣州市人才服務和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實施本規定。

殘聯為殘疾人提供購買機動輪椅車、駕駛技能培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等服務。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的非機動車、摩托車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本居住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非機動車、摩托車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拓展和優化公共交通網絡,指導區人民政府推廣使用社區便捷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駁系統。第六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從事拼裝、非法安裝改裝、非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摩托車、利用非機動車摩托車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等違法行為的行為人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個人或者企業信用檔案。利用非機動車、摩托車從事非法營業性客貨運輸的行為人的身份信息、車輛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也應當納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統。

前款規定的行為人為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其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應當發送至來穗人員服務行政部門,作為本市來穗人員積分管理系統中積分扣分的審核內容。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法律法規,提高公眾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本規定納入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八條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在未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在車行道右邊線左側1.5米範圍內行駛,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車行道右邊線左側2.2米範圍內行駛。

(二)不準進入機動車道,但合法通行的情況除外。

(三)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內環路、過江隧道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4)過人行橫道時,遇行人正在過人行橫道時,減速停車讓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行人應避免橫穿馬路。

(5)轉彎前減速,舉手示意,用轉向燈打開轉向燈;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

(六)不得實施其他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九條禁止下列車輛和杯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

(壹)拼裝、非法安裝和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

(二)非本市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持有本市臨時交通標誌的除外;

(三)非本市登記的摩托車,但在特定時間通過指定區域的除外;

(四)畜力車;

(五)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等滑行工具;

(六)禁止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和滑行工具。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臨時交通標誌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款規定的通行時間和區域,由市公安機關提前十五日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