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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和法律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鼓勵將物業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和措施;

(二)建立物業管理信用信息平臺;

(三)監督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四)指導和監督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監督工作;

(五)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引導和規範物業管理市場行為,處理重大物業管理糾紛和投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物業管理和監督職責;

(二)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三)負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協議、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承接查驗,業主委員會相關材料備案;

(四)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核算和撥付,並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收集、核實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建立相關物業管理檔案,接受查詢;

(六)組織培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的物業管理人員和業主委員會成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公安、司法、民政、應急管理、環境保護、規劃、城管、人防、價格、市場監管、經濟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

(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工程質量保證金;監督施工單位履行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負責受理和處理有關房屋質量問題的投訴;

(二)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住宅小區內影響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對燃放煙花爆竹、治安監控和停放車輛進行監督檢查,做好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人民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四)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居(村)民委員會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自治管理活動;

(五)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民區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及周邊汙染源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物業服務用房規劃的核實和違法建設的認定;

(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亂擺攤設點、侵占損壞綠地、擅自砍伐、移動、修剪樹木、焚燒樹葉和垃圾等違法行為;

(九)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十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

(十二)經濟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通信運行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完善物業管理工作機制;

(二)指導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

(三)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四)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物業服務的移交;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