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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意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運行情況

(壹)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嚴格按照章程運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寧波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指引》,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規範運作提供參考。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發揮自治管理作用,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職責,規範運作。建立業主委員會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業主委員會會議,必要時邀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物業服務企業和社區居委會參加,對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反映的問題進行討論和研究,提出解決的建議和措施。通過定期會議加強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溝通,促進相互信任和支持,創建和諧社區。

《寧波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範文本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做出決定或者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由所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所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決定,並通知全體業主。

(四)物業管理和經營的房屋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可以自行出租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出租或者經營。經營收入由物業服務企業保管,單獨保存,用於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物業管理需要。物業管理經營場所由業主委員會出租的,應當在合同簽訂後抄送物業服務企業備查。物業管理經營場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出租經營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後簽訂合同並蓋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