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百三十條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引起的糾紛,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以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壹百二十三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逾期不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