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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3.15”宣傳活動的普及,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能力與日俱增:壹件普通的毛衣標價幾十萬甚至上萬元的並不少見,稍微高檔壹點的皮衣往往幾千甚至上萬,從簡單的幾元理發漲到今天的12萬元的天價理發。壹些商家利用消費者的攀比心理,故意標上壹般商品的誇張價格,以引誘壹些“大款”慷慨解囊。前幾天貴州都市報報道了壹個新聞,壹個開吉利車的司機來壹家汽車裝飾店買坐墊,可以砍價600,而壹個開奔馳的司機來要同樣的坐墊卻開了1200,說好車要配車座。結果他立馬掏錢走人了。消費者權益仍屢遭損害的事實表明,要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研究。

壹、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首先,所謂消費者權益,是指在壹定的商品經濟關系和社會制度下,消費者在社會生產發展的壹定階段,進行特定的消費行為,完成特定的消費過程時,所享有的權益的總和。其次,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需求日益增長,法制觀念深入人心,消費者權益保護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這主要表現在:

(1)消費者保護組織不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最早可以追溯到消費者運動——它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先驅,起源於發達資本主義的壟斷階段,後傳播到世界各國成為全球性運動。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消費者權益法制化、規範化、擴大化。現代消費者保護立法最早始於資本主義社會進入壟斷階段之後,它的興起與世界範圍內的消費者保護運動緊密相連。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狀況已經成為衡量壹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程度和法制建設完善程度的重要標誌。[2]當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包括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法律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等。,還包括散見於民事、經濟、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或條款。這是壹個寬泛的概念。[3]我們知道,法律規定的目的之壹是確立某些權利,保護某些特定的利益。目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實,我國重點保障消費者的以下權利:(1)選擇權。選擇權是保障消費者在消費生活中的行為自由和自主權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費者實現自身消費意願的基本保障。(2)公平貿易權。壹是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第二,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3)安全權。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壹是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權利。二是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4)知情權。知情權是消費者了解商品和服務,避免因盲目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而受到損害的法律保障。(5)索賠權。賠償請求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的壹種救濟權利,使消費者能夠就其所受到的損害獲得經營者的賠償,既是對消費者的適當補償,也是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懲罰。特別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創設了懲罰性賠償條款,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6)受尊重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受尊重權應突出對消費者人格尊嚴的尊重,堅決制止對消費者人身權利的侵犯。上述權利充分體現了中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高度重視。保護他們不僅是全社會的責任,也是消費者依法保護自己的責任。中國通過消化吸收國外相關經驗,結合中國國情,形成了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壹系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度,使消費者權益在法律上得到有效保護。二、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新舉措

近兩年來,隨著我國壹些新的法律法規的頒布,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空白不斷填補,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邁上新臺階。

1,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法釋[2006 54 38+0]33號)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特別是“醫療糾紛”與“同危”的舉證責任倒置問題。《解釋》明確規定,由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至於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人士的解釋,是指患者將醫院推上被告席時,醫院首先要證明自己是“無辜”的。如果醫院拿不出證據,法院會判醫院敗訴。這無疑是對弱勢群體的關註,體現了中國對普通消費者的重視。此外,“* * *同壹危險”突破了以往的定義,適用於消費者保護領域。即在訴訟中,受害人只需要證明幾個人實施了危險行為,並且這種行為對原告造成了損害,幾個人中的每壹個人都必須對不是自己的行為承擔舉證責任。(4)也就是說,要求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承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而且,本解釋第四條還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如“產品責任”,即“因缺陷產品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舉證責任”。

2.商品房。商品房欺詐在歷年消費者投訴中占很大比例。河南省鶴壁市法院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倍賠償賣房詐騙案;壹些地方政府出臺了“房屋銷售按套內面積計價”的規定,逐漸融化了曾經橫亙在消費者面前的“堅冰”。《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出臺,為商品房糾紛適用“雙倍返還”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該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部分由買受人按約定價格補足房價款,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部分由出賣人承擔房價款,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小於3%(含3%)的部分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大於3%的部分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3.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條例》的目標是解決城市中日益激烈的住戶與物業業主之間的矛盾,維護業主的權利,實質性地促進業主委員會的發展。

4.精神損害賠償。在消費者投訴領域,沒有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法律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細化了人格利益保護,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受到損害的,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有明確依據。

5.人身傷害賠償。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計算標準和方法,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參照國務院9月22日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199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在很大程度上統壹了人身損害賠償的裁判規則,明確了賠償的範圍和標準,不僅有利於法院及時、公正地審理案件,也有利於充分保護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平衡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利益,從而使消費者在受到人身損害時有更明確的賠償範圍。[5]如本解釋第六條第壹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使得消費者的安全權有了明確的賠償法律依據。

6.個人隱私的保護。《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首次將消費者個人隱私納入保護範圍,使憲法的規定在具體的部門法中更加具體化。

三、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1.法律保護體系的完善

(1)完善相關立法,特別是服務領域的立法。(2)加大執法力度。我們必須遵守法律,嚴格執法,並起訴那些違反法律的人,以確保市場的有序運行。(3)加強行政部門的配合與協作,以較少的社會投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4)抓緊制定消費者援助制度。(5)法律知識的普及和推廣應形成持續的、相對固化的模式。

2.增強經營者的誠信觀念。

“誠信”,就是要求經營者和市場中介機構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活動的基本商業道德規範和根本行為準則,認真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全面、充分履行與消費者的約定義務,信守承諾,反對逃避自身義務和各種商業欺詐行為,推動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市場監管機制。消費者是直接面對經營者的,經營者是信息主導方。所以經營者誠信與否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畢竟有限,應該從道德方面進行補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信用經濟和契約經濟。沒有誠信,就沒有健康發達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是以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交換為基礎的,經濟活動的主要方式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信用交易。由此看來,誠信是商家的基本商業道德,也是企業最大的財富。只有誠信經營,真正把消費者當上帝,處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贏得消費者對商家的信任,讓他們放心消費,不再抱有戒心和懷疑的態度。從誠信經營到放心消費,實際上形成了對商家和消費者都有利的局面,也會使我們的市場秩序進入良性循環。

3.提高消費者自身的素質

壹是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中國消費者,尤其是農村消費者,維權意識薄弱。據統計,當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只有22.3%的消費者能夠主動投訴,大部分消費者都覺得自己倒黴。提高維權意識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第壹步,比如不要因小失大,怕麻煩而放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不是壹日之功,需要全社會消費知識的宣傳,消費運動的開展以及全民文化素質和法律意識的提高。因此,有必要在全民族逐步普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宣傳,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維護我們的合法消費者權益。

二是增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能力。消費者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了解水平,同時加強相關商品知識的學習,了解相關商品信息,如生產日期、保質期、保質期、質量、使用說明等。,積極做好消費前的準備工作;消費者壹定要索要並保留好相關證據,避免無根據的陳述,如發票、服務合同等原始憑證,作為消費者權益受損時投訴的依據。筆者在處理消費糾紛的過程中,經常發現很多消費者,尤其是農村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滿腹委屈,但就是拿不出相關證據,增加了投訴難度和訴訟風險。因此,要通過宣傳教育,讓消費者掌握維權、投訴、訴訟的相關程序、內容和要求,增強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

4.為消費者投訴和解決消費糾紛提供便利,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創造條件。

第壹,消保委的工作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消保委工作人員要真正樹立“以消費者為本”的思想,在執政為民過程中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把保護人民群眾消費合法權益作為己任,消除“辦大案為民務實,辦小案無所謂”的錯誤觀念,提高工作效率,端正工作作風,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

第二,手續簡單快捷。對於小額糾紛,可以按照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的相關規定進行,實行獨審、壹審、終審的方式,讓當事人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案件結果,有利於減少消費者在訴訟中的精力消耗。

5.做好全方位監管。

首先是加強政府監管。(1)政府對部分服務行業(如醫療、家電維修、美容、農機、農資等)實行專業許可管理。)對服務質量非常重要,而壹般消費者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並嚴格控制它們。(2)單個消費者很難憑個人的知識和經驗識別食品、藥品、交通等產品的消費安全性,而壹旦識別錯誤,後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為代價的。因此,政府必須制定和加強產品質量和安全標準。二是加強新聞監督。借助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定期曝光產品質量抽檢結果,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形成強大的輿論威懾力量。實行舉報獎勵制度;動員社會組織和消費者積極參與市場監督檢查。三是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利用社交媒體和消費者運動,廣泛宣傳消費者的主權意識,形成“講誠信、反欺詐”、抵制假冒偽劣商品、保護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通過輿論讓假冒偽劣商品退出歷史舞臺。

總之,保護消費者權益符合時代精神,是新時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中消協制定的2004年維護消費者權益年度主題是“誠信?維權”: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需要的是認真、誠實、守信;“完善具體細節,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努力發展經濟,是我們更遠大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