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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鴨山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綜合管理,規範綜合執法行為,提高城市公用事業服務水平,建設文明宜居城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開發區)實施城市綜合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轄區內實施城市綜合管理的其他區域的確定和調整情況。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綜合管理,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城市基礎設施、市容環境、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公共水域等公共事務和秩序進行服務和管理的活動。第四條城市綜合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服務至上、依法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目標,建立互動聯動、協調管理的工作機制。對城市綜合管理中職責不清或者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的問題,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管理職責,牽頭責任部門。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同級各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城市綜合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督促居(村)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參與城市綜合管理。第六條市、縣(區)城管部門是同級城市綜合管理的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城市綜合治理工作規劃、實施方案和考核標準,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監督本級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三)組織對本級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考核;

(四)行使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第七條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交通、水務、商務、文化、廣播電視、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等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履行城市綜合管理職責。

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通信和公共交通單位應當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提供公共服務,承擔設施維護責任,配合城市綜合管理。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應當完善社區(村)公共服務設施,制定和實施居民章程等。,增強社區(村)在城市綜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導社區(村)居民參與城市綜合管理活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參與誌願服務活動,提出批評和建議,參與城市綜合管理活動。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九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區的具體劃分如下:

(壹)主次幹道、橋梁、公共廣場、人行天橋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單位負責。

(二)街道、居民區,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三)部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占用和管理的房屋、場地的責任單位。

(四)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車站、集貿市場、展覽場館、文化、體育、娛樂、觀光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獨立的科技園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和公共綠地,由管理單位管理。

(六)公共水域和岸線,由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

(七)穿越城市的鐵路、公路、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施工現場,未開工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已經開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已經建成並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城市照明、廣告照明、景觀照明等設施由所有者或安裝者負責。

(十)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由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業主和使用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壹)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書面告知。

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約定相關責任的,按照約定內容確定責任人。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可以有償委托有關專業單位或者他人承擔責任區內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