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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供熱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供熱行為,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維護供熱雙方合法權益,節約能源,促進供熱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供熱,是指供熱企業依托穩定熱源,通過管網向用戶提供生活用熱的集中供熱行為。第三條發展供熱應當遵循政府主導、企業運作、保障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供熱保障體系和供熱管理協調機制,提高供熱保障能力。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環保、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供熱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和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行業,鼓勵和支持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煤供熱的規劃,對清潔能源的利用區域、方式、規模和實施措施做出安排。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縣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供熱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後實施。

市縣供熱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新建住宅小區同步建設供熱設施,並對現有住宅小區供熱設施的補充建設做出安排。

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八條城市新區建設和城市、縣城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和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變更。第九條編制城市和縣城供熱專項規劃,供熱設施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逐步向城鎮和農村社區延伸。

支持有條件的城鎮和農村社區建設供熱設施。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熱管網的,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供熱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供熱條件的意見。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及其實施情況予以批復,並明確該項目是否具備供熱條件。對具備供熱條件的,確定供熱方式和供熱機組,提出供熱分項設計技術要求。第十壹條具備天然氣供應條件、氣源充足穩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

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要限期停用,供熱系統接入供熱管網或采用清潔能源供熱。第十二條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第十三條新建民用建築應當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與供熱管網連接的既有民用建築應當進行節能改造,並符合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標準。

新建民用建築和既有民用建築供熱節能時,應當安裝供熱系統控制裝置、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控制裝置,居住建築應當安裝分戶熱計量裝置。

熱計量裝置應當依法合格。第十四條新建住宅小區供熱設施(包括供熱管道、熱交換系統和熱計量裝置),由供熱企業負責投資、設計和建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調配合供熱管理設施建設,並承擔相關管溝、機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供熱運行設施建設資金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繳納,專項用於供熱運行設施的投資和建設。第十五條供熱工程竣工後,供熱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供熱主管部門應當監督驗收,對合格的項目,出具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房地產開發項目未取得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第三章供熱用熱第十六條供熱企業應當實行熱源、管網、換熱站壹體化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換熱站等供熱設施,應當限期撤銷,或者經業主大會同意後移交給供熱企業,由供熱企業負責統壹管理和並網運行。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