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陽臺是業主的私有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第七十壹條物權法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因為購房合同中並未寫明陽臺是業主無權處理的立面,且業主已繳納陽臺面積費用,所以陽臺可視為業主住宅的專有部分。業主作為業主,對自己的房屋擁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業主封閉自己的陽臺,是行使和使用處罰權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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