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三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委托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四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做出決定或者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也做出了相關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知全體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