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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居住區公共綠地的法律責任

占用小區公共綠地,需要恢復原貌的,承擔罰款。小區綠地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

法律分析

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要求違法占用綠地的業主整改,恢復原貌。對於不追回的,物業公司將報請上級部門解決,情節較重的物業公司將向所屬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其刑事責任。財產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住宅房屋及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上述案例中,業主的室外花園已經超出了其住宅的專有部分,房屋平面圖中規定的庭院以外的部分應當由小區業主* *共有,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業主承擔停止占用公共部分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八十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百八十六條所有權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政府依法實施的緊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對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絕履行相關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