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根據其使用特點,分為公路、城市道路、廠礦道路、森林公路和鄉村道路等。封閉小區內的通道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封閉小區發生交通事故,無法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進行判斷,所以雙方只能選擇自行和解或者由保險公司處理。如果小區內的車輛因逆行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遇到這種事故,壹般會建議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會選擇報警。小區的交通標誌沒有法律效力,物業公司無權處罰違反交通標誌的行為。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只能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了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用於載客或者運送物品以及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設計最高時速、空載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殘疾人專用車輛。
(5)“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車輛的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